据红星新闻,近日,成都市民李先生爆料称,他通过房产中介“到家了”购买的二手房,遭遇“一房两绑”困局——前业主在房屋过户前竟秘密签订超长租约,中介公司被指未尽审查义务。


去年4月,李先生在中介公司“到家了”的工作人员朋友圈,看到了一个二手房源:一套标价200多万的清水房。他说,当时中介承诺首付10万即可购房,还强调是“无纠纷净房”,由于他此前关注该楼盘已久,在支付30万首付后便按揭买下150多平的房屋。

今年3月18日,正当李先生准备装修时,一位素不相识的人持经备案的租赁合同现身,并称早在2023年就已租下此房,租约长达20年。

这份签订于2023年7月25日的合同显示,租约至2043年7月25日,整整20年,租客为吕某某。李先生他知晓“买卖不破租赁”,因此装修也暂时搁置。

李先生细看租赁合同才发现,150多平方米的房屋每月租金仅1200元,20年租金共28.8万元。且租约签订近两年,对方一直未入住,李先生回想起整个交易过程中,表示前业主仅在过户时露面过一次,此后便失联。

过户后,房屋内还莫名出现十多包行李,他认为自己可能遭遇骗局,便赶忙找到中介公司。


“到家了”核实确认了李先生购买的房屋有租约一事,但前业主已无法联系。

“到家了”武侯区负责人王先生表示,他们所有流程都是正规的,在签合同时也做了产调,当时曾让前业主查询租赁备案,“但她不查,说没有租约。”并在购房合同“无租赁”处划了勾。王先生认为,李先生和他们都是被前业主故意隐瞒的对象,“如果李先生认为中介公司有责任,可以起诉。”目前他们也在联系前业主。


租客吕先生称,他和前业主张某是朋友,但因为对方欠了他“几十上百万”,在银行也有欠款,张某把房子租给他是抵债的。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本案中中介与房主都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房主隐瞒了房屋存在租赁合同的事实,致使李先生购买了房屋无法实际居住,其买房的目的不能实现,前房主构成根本违约,李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中介在为李先生提供中介服务时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对房屋调查是否存在租赁备案等可能影响购房人购房意愿的事项,存在重大过失,构成违约。

李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这份购房合同,并要求前房主退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自己遭受的经济损失。中介未尽到服务合同中的义务,李先生还有权要求中介承担违约责任。

潇湘晨报记者张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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