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青海法治报

“黑车”是指没有在交通运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而以有偿服务实施非法运营的车,因其没有合法营运证,扰乱市场秩序,很多非法运营的驾驶人未经从业资格培训,乘客安全得不到保障,是国家不予认可,打击的重点。近日,记者从青海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了解两起非法营运案件,采访了相关工作人员,就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案例一

2024年6月22日,西宁市交通运输执法局执法人员在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火电小区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杨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青A3**61小客车搭载4名乘客从门源路火电小区出发欲前往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经查,杨某某与4名乘客协商,到达大通县后,收取乘客80元的乘车费用。杨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

西宁市交通运输执法局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对杨某某实施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同年6月28日,向当事人杨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杨某某依法缴纳罚款5000元。

案例二

2024年6月28日,西宁市交通运输执法局会同公安交管等部门开展旅游客运市场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谭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甘FK3***7座商务车搭载3名乘客从西宁市城西区某酒店出发欲前往青海湖一日游。经查,谭某某通过某网站与上述3名乘客取得联系,商定乘车价格800元,已收取定金500元,行程结束后收取尾款300元。谭某某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西宁市交通运输执法局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对谭某某实施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同年7月4日,向当事人谭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谭某某当场缴纳罚款1万元。

释法

非法营运就是未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营运的行为,此类车辆被称为“黑车”,它们的存在不仅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乘客权益,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乘客的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非法营运的车辆驾驶人大多未接受过正规的道路运输法规学习培训,没有参加安全学习及车辆未备案登记。加之,他们安全意识薄弱,逐利经营,常常多拉快跑、疲劳驾驶、超员超速、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失管失控,安全隐患极大。车辆超员不仅加重车身、降低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而且由于车内拥挤,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逃生困难,增加伤害后果。发生意外时,不仅乘客的安全无法保证,也容易发生纠纷,乘客往往是投诉无门,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非法运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和市场准入原则,属于违法行为。

省交通执法总队温馨提示,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希望市民增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选择乘坐正规的班车、旅游包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合法营运车辆,自觉抵制“黑车”、远离“黑车”,举报“黑车”、不坐“黑车”,不经营“黑车”,从源头上杜绝非法营运现象。

法律链接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45条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祝嘉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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