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李文茜 通讯员 陈梓涛 陈柳绚

两款游戏相差几个月上线,游戏玩法和规则相似,这构成不正当竞争吗?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认定被告B公司抄袭原告A公司游戏规则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判决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2023年11月,A公司发现B公司在移动端发布的《BB》游戏在核心玩法、系统设置等方面与自家开发的《AA》游戏高度相似,认为其侵犯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B公司抗辩称两款游戏的整体画面表达完全不同。

经查,A公司自2018年开发运营网页版《AA》游戏以来,于2023年2月至7月陆续完成移动端App开发,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及电子版权认证。两款终端游戏内容相同且保持同步更新,未对规则机制作实质性变更。

庭审中,A公司主张《AA》的游戏规则及互动机制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保护。法院经专业比对发现,《BB》虽然在文字图案、影像声音等视听元素上与《AA》存在显著差异,但在核心玩法、角色成长体系等规则设计层面存在高度重合。

法院审理认为,《AA》动态画面由多元素组合形成的综合视听表达具备独创性,符合视听作品认定标准。但游戏规则属于“思想”范畴,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此类规则设计不能作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获得保护。因此B公司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院同时指出,B公司通过“换皮”方式抄袭具有商业价值的具体规则,规避了游戏研发成本,违背了“诚信经营”的商业道德。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承办法官提醒,网络游戏作为复合型智力成果,其动态画面可纳入视听作品范畴获得著作权保护,但规则玩法属于思想层面不受保护。市场主体在借鉴他人游戏创意时,应当通过合法智力劳动进行创新性表达,避免直接照搬具有商业价值的具体规则设计。对于游戏开发者而言,既要注重对代码、美术、音乐等版权元素的保护,也要对核心游戏规则采取商业秘密等综合保护措施。当遭遇“换皮”抄袭时,可积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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