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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岛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服务资源配置规划(2023-2025)》(以下简称《规划》),制定并公布2025年度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受理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原则

(一)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1.各医保管理区域(市本级、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原则上不再受理新增住院定点申请。对确有特色诊疗优势、参保人有实际需求的医疗机构,各医保管理区域在2024年度总量床位范围内进行优化调控,提高床位使用率。经评估合格的,结合释放床位数量合理分配,择优纳入定点。

2.列入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医疗机构,不受《规划》限制,符合条件的随时受理定点申请,按规定纳入定点范围。

(二)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1.新增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需符合周边步行15分钟范围内无承担相同医保业务类型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经评估合格纳入定点管理的,开通门诊统筹业务。

2.按照卫生规划设立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层医疗机构,高校、养老机构等设立的限内部服务的医疗机构、一体化村卫生室,经评估合格的,可在步行15分钟服务圈范围内优先纳入定点。

(三)个账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个账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可在步行15分钟服务圈范围内增设,符合受理要求的医药机构可提交申请,经评估合格的纳入定点管理。

(四)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和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

结合我市实际,2025年度暂不新增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和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

二、受理要求

根据受理原则,医药机构符合《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规定的机构类别范围和申请条件,经自评能够达到评估标准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新增定点申请。

三、受理时间

2025年度内对医药机构定点申请设两次集中受理期,集中受理时间为:

2025年3月18日至3月31日:受理住院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个账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新增申请。

2025年9月1日至9月12日:受理个账定点医药机构新增申请,以及第一次集中受理期内已受理但评估不合格的住院、门诊、个账定点医药机构的再次评估申请。

四、受理方式

符合要求的医药机构,注册登录“山东省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系统”(网址:http://120.223.240.14:8086/organ-ui/#/login),进入“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模块,按要求填写信息,提交材料。

来源:胶州市医疗保障局

编辑:叶怡斐

责任编辑:孙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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