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守护生活的温暖力量,每一个案例都是社会百态的映照,每一次解读都饱含对公平正义的坚守。浦城法院开设《“浦”法言理》专栏,聚焦真实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拆解案件背后的法理、道理、情理。愿浦法言理,成为你生活中的法治挚友,伴你一路同行,敬请关注。
医保基金作为老百姓的“救命钱”
承载着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
其安全至关重要
然而,总有一些人受利益驱使
试图把医保基金当成“羊毛”
践踏医保基金安全底线
损害公共利益
最终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今天,浦城法院通过一起真实案例,为大家敲响警钟,希望大家能从中汲取教训,共同守护医保基金安全。
2024年10月8日,被告人林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浦城县某路段行驶时,与汪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林某锁骨骨折,随后林某前往当地医院接受治疗。然而,事故处理过程中,林某却动起了歪心思,在明知交通事故造成的外伤治疗费用需无第三方责任才能使用医保结算,且其也已收到汪某赔偿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虚构事实,谎称自己是因驾车不当导致受伤,从交警部门开具报警回执,并签署了《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最终,林某成功骗取了国家医保统筹基金报销的医疗费用共计5853.07元。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24年11月19日,浦城县公安局接到浦城医疗保障局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后,立即立案侦查。同年12月10日,在民警的电话传唤下,林某选择投案自首,并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
浦城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林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国家医保基金5853.07元,数额较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林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上述违法所得,故对林某以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医保基金是社会保障的“生命线”,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保命钱”。任何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都是对公共利益的严重侵害,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增强诚信意识,自觉遵守医保政策规定,不参与、不支持任何形式的医保诈骗行为。同时,也要积极举报身边的医保诈骗线索,共同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与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
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六条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2)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
(4)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5)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医用耗材等,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6)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照有关规定为他人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属于前款第(2)项规定的冒名就医、购药。
编审:魏晓燕
责编:陈雪珍
编辑:张 霞
供稿:刑庭 周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