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行,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 "民告官" 和刑事案件的诉讼律师,我经手过上百起案件,今天咱们聊一个老生常谈却总有人踩坑的问题——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上个月刚咨询完一起杭州网约车司机起诉运管部门的案子,司机老张拿着2022年的罚单来咨询,开口就是“我要告他们乱罚款”。结果一查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早就过了6个月起诉期,当场给他泼了盆冷水。这类案子每年至少遇到十几起,超过八成当事人都是卡在时间线上栽跟头。


先拎清楚基本概念:行政诉讼只有起诉期限,没有诉讼时效! 这是《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白纸黑字写死的规则。最近江苏高院判的一个拆迁补偿决定案特别典型:拆迁户老王2021年3月签了补偿协议,2023年1月才想起来起诉,硬扯自己“这两年一直在信访所以中断时效”。结果法院一句话怼回去——“信访不构成起诉期限的中止或延长”,直接裁定不予立案。

这里划个重点:法律说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才是起算点。 去年上海那个外资企业诉市场监管局的案子就吃了这个亏。企业2020年收到《责令停业通知书》,但2021年才看到公章不清晰怀疑文书造假,以为能重新算时间。结果最高法判例明确:只要当时能通过正常渠道知晓行政行为内容,不管事后发现多少瑕疵,起诉期限都从最初知道时起算。


实务中最要命的是两类情况:行政不作为案件和经过复议的案件。前年深圳有起工伤认定案特别值得警惕——劳动者李某2019年向人社局提交材料,直到2022年都没收到回复。他以为“行政机关没答复就能随时起诉”,结果法院认定起诉期限应当从提交申请满两个月后(即2019年)开始计算,到2022年早就过期三年了。至于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得明明白白:复议后起诉的期限只有15天,这个时间窗口短得吓人,南京有家企业就因为快递签收后第16天才交起诉状,生生把两千万的行政处罚争议给整黄了。

说到特殊情形,最高法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到六十八条列了五种可以延长的情况,但实践中能被法院采信的凤毛麟角。前年杭州那个集体土地征收案还算幸运——村民因疫情防控被集中隔离,提交了防疫指挥部的隔离证明,这才把耽误的35天给补回来。不过要提醒当事人:千万别自己创造“客观原因”,之前有当事人伪造住院记录试图延长起诉期,直接被法院移送公安处理。

最后给同行们提个醒:接案时先把时间线理三遍! 最近接触到浙江某开发区27户企业联名起诉的案件,看起来阵仗很大,结果一查最早的处罚决定发生在五年前。这时候千万别被律师费诱惑,老老实实告诉当事人:“这案子神仙也救不回来,咱们得把精力放在能争取的权益上。”

说到底,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就像定时炸弹,当事人晚一天,律师就得背一天雷。建议各位在接待时养成“三查”习惯:查文书落款日期、查送达回证日期、查复议程序日期。记住,在“民告官”的游戏里,时间从来都是站在行政机关那边的,咱们能做的,就是帮老百姓把发条拧紧。(本文作者:李肖峰律师,执业于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专注行政争议、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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