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弘扬文明和谐的社会价值观和良好家教家风,提高社会公众对反家庭暴力的关注和重视,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等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有力震慑施暴者和潜在施暴者,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5件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法院依法追究实施家庭暴力者刑事责任、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妇联等多部门合力维护受家暴妇女合法权益等,充分体现我市多部门联动协作反对家庭暴力的坚定决心和扎实举措,共同构建和维护和谐婚姻家庭关系,推动更高水平的平安百色建设。

目录

1

周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

——对同居伴侣实施暴力行为,应负法律责任

2

岑某与农某离婚纠纷一案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3

李甲诉李乙离婚纠纷一案

——多方联动维护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

赵某遭受丈夫周某家庭暴力一案

——联动协作保护受家暴妇女

5

唐某遭受丈夫覃某家庭暴力一案

——着力织密反家暴防护网

案例一

周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

——对同居伴侣实施暴力行为,应负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14年,被害人李某某(女)在田东县打工认识被告人周某某(男),后两人一起回到田林县李某某家共同生活,一直未领取结婚证。2018年9月9日,周某某和李某某到田林县城卖鸭子得2000元,回到家后,双方因对该笔款项分配问题发生争吵。同日23时许,周某某再次与李某某发生争吵。双方争执过程中,周某某先拿起木棒欲击打李某某,木棒被李某某夺走;而后周某某拿起电动车充电器砸向李某某,致李某某左足跖骨骨折。案发后,周某某接到当地派出所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李某某自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2月13日期间,先后7次到医院检查、治疗,开支医疗费共计14929.18元。经医院、田林县公安局评定,李某某伤势属轻伤二级。

2022年2月24日,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田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李某某要求被告人周某某赔偿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22年2月24日,田林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案。

裁判结果

经审理,田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周某某接到通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行为,被害人李某某遭受经济损失,周某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赔偿李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费用。

田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被告人周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某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0179.18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本案是一起因家庭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尽管周某某与李某某一直未领取结婚证,但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已形成事实上的家庭关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的,依法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并非仅指经婚姻登记组成的家庭中发生的暴力行为,同居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同样需承担法律责任。人民法院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打击家庭暴力犯罪行为,但是在婚恋关系以及家庭生活中,女性常常处于较为弱势地位,可以向妇联、基层组织寻求帮助,加强自我保护,及时调解纠纷,避免事态恶化,防范化解风险。

案例二

岑某与农某离婚纠纷一案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岑某(女)与被告农某(男)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自由恋爱后开始同居生活,2000年双方到平果市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01年,双方共同生育长子农某甲,2008年生育次子农某乙。

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日常缺乏沟通,致感情日渐冷淡。2022年3月28日,双方到平果市民政局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在冷静期内,因双方对离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离婚未果。2023年8月13日,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农某对岑某实施殴打、掐脖子等行为,致岑某右脸颊面软组织挫伤。岑某于次日报警,平果市公安局龙居派出所向农某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对农某予以告诫,严禁被告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之后,岑某、农某多次发生矛盾冲突,岑某分别于2023年8月14日、2024年3月27日及3月28日、5月11日报警。岑某于2024年4月23日向平果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4年5月13日,因农某对岑某及其亲友进行恐吓、威胁,岑某向平果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经审理,平果市人民法院认为,岑某、农某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恶化,双方矛盾已上升到家庭暴力,感情确已破裂。综合案件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平果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准予岑某与农某离婚。二、双方未成年的次子农某乙由农某抚养,岑某自2024年1月起每月向农某支付农某乙生活费600元,教育、医疗等费用双方各负担一半,至农某乙大学毕业时止。三、在不影响农某乙生活的前提下,岑某每月可探望农某乙,农某有协助义务。

另外,平果市人民法院还作出民事裁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严禁农某对岑某及其近亲属实施威胁、骚扰、跟踪等形式的家庭暴力。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后,农某未实施违反裁定的行为。

典型意义

诉讼离婚中,法院是否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住宅等家庭环境之中,一般仅有双方当事人在场,没有其他人证明。受法律知识水平等因素影响,部分当事人未能及时留存自身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不清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自身权益受损难以得到救济。本案中,岑某在受到家庭暴力后,克服恐惧心理主动报警并留存医院诊断证明书、聊天记录等证据,在提出离婚诉讼后,在人民法院的诉讼指引下,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保障自身安全。岑某保存的各项证据,有利于协助法官快速、准确查明事实,作出裁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三

李甲诉李乙离婚纠纷一案

——多方联动维护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02年,原告李甲(女)与被告李乙(男)在相识相恋后开始同居生活,于2003年12月23日共同生育女儿李丙,该案起诉时,李丙于某职业学院就读。

李甲、李乙于2009年到田东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共同居住生活期间,李乙多次对李甲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李甲曾因此多次住院治疗,并屡次自杀未遂;李乙亦限制李甲人身自由。长期忍受后,李甲在抖音网络平台发布视频表达自身境况。

田东县妇联通过抖音获知李甲遭受家庭暴力的线索,遂与田东县人民法院沟通。承办法官及时会同妇联、公安部门和社区工作者调查调处纠纷。因李甲被李乙限制人身自由,承办法官引导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并指导当地妇联发挥职能作用,代李甲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田东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受理李甲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于同月13日联合当地派出所、村委会对被申请人李乙予以训诫,李乙签署不再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保证书,获得李甲谅解。李甲于当日提出撤回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法院予以准许。数日后,李乙又对李甲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

田东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双方离婚诉讼案件,审理查明前述事实,并查明李甲、李乙家庭房产、共同债务等财产情况。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李甲与李乙自愿离婚。二、李甲、李乙自2022年1月起各负担女儿李丙生活费500元,直至李丙能独立生活时止。三、案涉房产由李甲、李乙、李丙三人共同共有,李乙向李甲支付分割补偿款4000元。四、李乙独自负担共同债务本金及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中,李甲除了遭受李乙的家庭暴力外,还受到人身自由限制,其身心受到严重损害,面临的困境非常严峻。当地妇联了解到李甲相关情况后,立即与法院、公安、社区等部门联动开展解纷工作,引导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最终双方诉讼离婚,实质性解决了李甲的困难。

当前,反家暴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排查矛盾纠纷线索、加强风险防控、帮助受家暴群众维护权益,是反家暴联动机制的重要工作内容。群众受到家暴伤害时,可以积极向公安、法院、妇联、社区等部门寻求帮助,各部门将认真履职,为受害者筑好“隔离墙”。

案例四

赵某遭受丈夫周某家庭暴力一案

——联动协作保护受家暴妇女

基本案情

赵某(女)与周某(男)于2019年结婚,是重组家庭,婚后共同育有一子。自2022年以来,周某经常对赵某实施打骂、丢衣服、摔手机等暴力行为。赵某与周某一同在工地务工,平时在工地宿舍发生口角,周某就用水泥浆桶、塑料桶殴打赵某,有时导致赵某腿部、眼部、背部淤青,无法正常行走;周某在日常生活中情绪十分不稳定,对儿子时常打骂,关心极少,还在儿子面前殴打赵某,给儿子留下了心理阴影。2024年10月,双方产生冲突,周某前往赵某娘家骚扰、殴打赵某,赵某拨打报警电话求救,并到县人民医院进行验伤,初步诊断为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2024年10月14日上午,赵某来到德保县妇联寻求帮助,表示周某的这种行为已无法原谅,不能继续一起生活,决意要离婚,工作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后立即受理赵某的申请,引导赵某到县法律援助中心进一步咨询离婚相关事宜,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处理结果

县法律援助中心为赵某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为保护赵某的人身安全,德保县法律援助中心随后为赵某代写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并立即通知法律援助律师到法援中心与受援人面谈,了解详细的情况,收集证据材料,当天签订授权委托书,帮助受援人到派出所调取相关材料,并到德保县人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德保县人民法院审查后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周某对申请人赵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周某对申请人赵某及其家属实施骚扰、跟踪、接触。人民法院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将裁定抄送被申请人所在辖区的派出所、居委会等,并保持配合,联动机制对受家暴方的求助起到了关键作用。经回访,周某在接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没有再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赵某因考虑到孩子的成长,顾及双方尚有感情,提出和好申请,并要求周某签署保证书保证不再对其和儿子使用家庭暴力,双方于2024年12月经德保县人民法院调解和好。

典型意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不仅鼓励了受害者勇敢地对家庭暴力说“不”,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对施暴者形成了法律震慑。

本案中,周某对赵某长期实施骚扰、殴打等暴力行为,侵害赵某的人身权利。德保县妇联从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角度出发,充分认识家庭暴力危害性的特点,有效发挥“联”的作用,加强与县人民法院、县法律援助中心沟通协作,立即受理赵某的申请,县法律援助中心也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县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保障了求助妇女的人身安全,多部门认真履职、形成强大合力,共同为遭受家暴的妇女提供帮助。

案例五

唐某遭受丈夫覃某家庭暴力一案

——着力织密反家暴防护网

基本案情

唐某(女)与其覃某(男)育有三个小孩,大女儿已外嫁,二女儿读完高中便在平果务工,小儿子在平果某小学读书。2024年3月某日,唐某拨打12345热线反映:其丈夫覃某经常酒后对其实施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对其造成身心伤害,请相关部门介入教育丈夫并沟通让其改掉恶习。平果市妇联接到反映后,协同涉案所辖镇妇联、司法所、派出所,以及所辖社区干部、社区民警、专职网格员组成工作小组到唐某家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获悉:唐某与其丈夫覃某夫妻俩曾在外地开设一个废品加工厂,期间覃某开始酗酒,并家暴唐某,唐某为了孩子一次次忍让。2023年,唐某离开覃某回到平果工作。之后,覃某关闭废品加工厂,也回到平果居住。回平果居住后,覃某仍隔三岔五酗酒,酒后又多次家暴唐某。

调解工作组对覃某进行了教育批评,并向唐某和覃某普及了《反家暴法》《民法典》《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经调解,唐某和覃某达成协议:一、覃某今后控制饮酒,酒后不得打砸物品,更不得对唐某进行家暴;二、双方不得以此事为由再有其它争议。

处理结果

平果市妇联认为,丈夫覃某家暴妻子唐某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调解过程中,工作组了解到覃某对唐某的施暴行为已严重影响到未成年人小儿子覃小某身心健康及正常的学习生活。平果市妇联向覃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覃某禁止对唐某施暴,要求其履行孩子的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调解后,唐某未再遭受家庭暴力,覃某也认识到学法、懂法和守法的重要性。平果市妇联及当事人所在乡镇妇联、派出所、司法所、社区等工作人员持续关注该户情况及此事后续发展,确保调解后家庭教育落地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件中,妇联及时联合司法、公安等部门及时介入调解,保护了唐某的人身安全和妇女合法权益;妇联及时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了矛盾双方的法律意识,更让覃某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家暴行为既违法又伤害了夫妻感情,有效预防该户家庭矛盾的进一步恶化。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暴工作需要各相关工作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因唐某和覃某缺乏法律意识,覃某未认识到其实施的家暴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唐某则不清楚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妇联等各单位及时运行反家暴联动机制,介入唐某、覃某纠纷,不仅对二人进行了普法宣传,指导唐某知晓如何用法律手段维护其妇女合法权益;而且还向覃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切实督促其作为监护人承担对未成年人覃小某的照顾义务,维护了覃小某的受教育权益及其身心健康发展,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百色中院

来源丨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百色市妇女联合会

编辑丨隆海亮

审核丨黄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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