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教育培训合同是指教育培训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近年来,伴随社会对教育重视程度的提升,教培领域的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3月19日,大皖新闻记者从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24年1月以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共审结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90件,其中判决24件,调解2件,当事人和解49件,驳回起诉9件,当事人撤诉6件。案件主要集中在职业技能培训、中小学教辅培训、早教培训行业等。案件呈现群体性纠纷较多、消费者起诉占绝大部分、领域聚集性等特征。

公司注销 股东被判返还培训费

宣城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系牛某独资设立的一人公司,经营范围为教育信息咨询(不含培训)。欧某因参加教师编考试需要,于2022年10月16日,与宣城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了《中小学协议班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欧某参加该公司举办的“安徽省教师招聘考试笔面试协议班”,培训内容为笔试、面试,培训费为19800元,笔试不过退14000元,面试不过退11000元。上述合同书签订后,欧某向牛某付款19800元。因未通过教招考试笔试,欧某于2023年10月15日联系牛某退款14000元,牛某同意退款。其后,宣城某教育咨询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因该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退款义务,欧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牛某退回培训费1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宣城某教育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含教师招聘考试培训,但该考试培训非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内容,欧某与该公司签订的《中小学协议班合同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结合合同书的约定,欧某因笔试未通过已与牛某联系退款,牛某予以同意,故该公司应向欧某退款140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牛某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公司注销前未进行清算,未清偿对欧某所产生的债务。欧某要求牛某承担该公司对其产生的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故对欧某要求牛某返还培训费14000元的诉请,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有些公司经营者认为只要公司注销就能逃避责任,通过注销登记逃避退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实际上,注销公司并不能成为逃避责任者的护身符。本案通过判决公司的唯一股东承担原教育公司产生的债务,依法否定了股东利用有限责任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课没上完 培训机构应予退还学费

2022年11月26日,王某与某教育科技公司签订一份高效记忆法入学协议,为其孩子小王购买50课时的天才记忆班课程,附赠20课时的专注力课程、30课时的特训课及价值80元的玩具一个,王某于当日交纳课时费3980元,该教育科技公司向王某出具了收款收据。高效记忆法入学协议载明如学员通过一期教学未达到培训效果,校区承诺二次免费复训;学生退费时必须出具缴费凭证,并退回现场赠送玩具(玩具价值80元);学生到校和离校,家长必须签字登记。庭审中,王某称,该教育科技公司提供了17次课程,其孩子参加了16次课程,请假1次。后该公司未再按约提供课程。王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返还培训费3980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王某与某教育科技公司签订的高效记忆法入学协议,约定王某为孩子交纳课程培训费用3980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该教育科技公司仅提供17次课程后未继续提供授课培训,构成根本违约。王某的孩子接受培训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有权要求中止履行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该公司应当退还王某课时费,但应扣除王某因订立合同获得的玩具利益80元。故该公司应退回王某培训费2652元,王某诉请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民事活动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培训机构作出符合对方期待利益的承诺并订立协议,最终未能实现合同目的,培训机构此举损害了合同相对人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培训机构而言,要信守诚信原则,树立诚信经营意识,提高行业自律,营造健康的经营环境。对消费者而言,应当加强自身维权意识,谨慎选择培训机构,在签订合同时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对培训合同、缴费单据等妥善保管,出现争议及时维权。

说好退款却不退 消费者诉请获支持

刘某因参加考试需要,到宣城某教育咨询公司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笔试培训班,并支付学费16800元。其后,经协商刘某与该公司达成退款协议,约定退回刘某学费11000元。后因该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退款义务,刘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退回学费1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该公司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支付学费,双方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该公司同意退还刘某学费11000元,刘某予以接受,表明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按照法律规定,刘某有权要求该公司返还学费11000元。该公司未按约定期限退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刘某要求该公司返还学费11000元的诉请,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教育培训合同和退款协议均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培训机构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诚信经营,根据承诺内容及时履行退款义务。消费者在签订教育培训合同时,要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注意合同的权利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内容变更亦应签订相应的书面协议,保管好合同和缴费凭证,以便培训机构违约时及时有效进行维权。

大皖新闻记者 曹庆 通讯员 李雯

编辑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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