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水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彩礼返还的离婚纠纷案件。调解员杨社立凭借专业素养和耐心引导,不仅化解了双方的矛盾,还为当事人未来的生活提供了有益建议,充分展现了人民调解员在纠纷化解中的重要作用。

  要求返还彩礼

  双方当事人经熟人介绍相识,并于2024年12月在泸水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依法登记结婚,但婚后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等原因,感情逐渐破裂,最终选择离婚。

  男方遂诉至法院,要求与女方解除婚姻关系,并返还16万元彩礼。法院决定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双方的“彩礼结”。

  依法耐心调解

  在调解室中,杨社立先对双方当事人详细讲解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让双方明白各自诉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他耐心倾听双方诉求,从情理法角度劝解双方换位思考,理性看待婚姻问题。

  同时,杨社立为双方当事人提出建议,以后找对象,要多关注对方的性格脾气和生活习惯,只有双方性格合得来、生活习惯相似,才能减少矛盾,共同构建幸福家庭。这一方面体现了调解员对当事人的关心,另一方面彰显了调解员在纠纷化解中不仅着眼于当下,还着眼于长远,帮助当事人从纠纷中吸取教训,更好地走向未来。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女方当场主动退还男方16万元彩礼,为这段婚姻画上句号。

  如何认定彩礼范围

  近年来,彩礼问题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弘扬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涉彩礼纠纷给予了规则上的指引。

  关于返还彩礼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官提醒,当双方因彩礼返还发生纠纷时,对明确为彩礼的金钱及黄金首饰,当事人在大多数情况下没有争议,但对双方恋爱期间的转账、红包是否应返还争议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该条规定区分了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和彩礼,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记者 朱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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