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向来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一大问题,当债权人历经艰难取得生效判决后,本以为债务问题即将得到妥善解决,然而现实情况却往往不尽如人意。
债权人经法定程序取得生效判决后,债务人却未遵循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债权人只能选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很多情况下,债权人却发现债务人已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从现实情况来看,鉴于债务人已被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往往十分有限,甚至可能已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故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实现执行回款的概率相对较低。
面对这样的困境,债权人陷入了两难的抉择。
从表面上看,既然债务人已经被限高且列入失信名单,很可能丧失了履行能力,申请强制执行大概率也难以获得执行回款。毕竟,对于已纳入失信的被执行人,往往意味着债务人资不抵债,其名下已经不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了。债权人可能会心生疑惑,是否还要继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呢?
答案是肯定的,尽管债务人已被限高且列入失信名单,但申请强制执行仍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断执行时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果超过该期限,债权人再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大概率不会受理,因此,即使申请执行,案件可能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但债权人仍应在裁判生效后的二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即使案件被终结,但后续只要债权人或是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均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如果债权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则永远丧失了通过法院主张执行权利的机会,最终将导致自身债权难以实现,故债权人应高度重视申请执行的时效要求,积极行使权利。
二、可在执行程序中充分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被执行人虽然被限高、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不意味着其名下实际再无财产。实践中,大量“老赖”会通过用他人的微信、支付宝、或者在地方性小银行开设账户等方式进行消费,从而逃避执行,转移财产。
在申请强制执行后,债权人可以通过与法院的紧密配合,积极运用多种手段来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实现债权。
根据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调查收集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相关的证据。此外,当债权人或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涉嫌隐匿、转移财产时,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搜查,以发现并固定相关财产证据。除此之外,债权人还可以通过提起撤销权诉讼或债权人代为析产诉讼等方式来实现债权。
三、可追究拒执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当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但故意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时,可以申请法院追究其拒执的法律责任。实践中类似的情况有被执行人通过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方式,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等情况。
四、可在执行程序中追加他人为被执行人
在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已被列为失信人员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依法追加他人为被执行人,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当被执行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存在财产混同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该一人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如果被执行人存在应出资而未出资、抽逃出资,或者被执行人有分公司等情况的,申请执行人也可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这些主体为被执行人,从而实现自身债权。
综上所述,债权人积极申请执行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切实履行。因此,债权人绝不能轻易放弃申请强制执行这一有力手段,应当坚定地通过法律途径去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为实现债权回款保留一线生机,也让债务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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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