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拒录残疾人被判赔”,一堂平等就业权的普法课
丁家发
用人单位以手指残疾为由拒绝录用面试通过者,需承担法律责任!近日,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人格权纠纷案,依法判决涉事企业赔偿求职者工资损失3.9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为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划出司法保护红线。(见3月17日《羊城晚报》)
很多时候,残疾人因身体残缺等原因,求职时面临的困难比健全人更大。新闻中这起案件,法院判决涉事企业赔偿求职者,用法律发出了保障平等就业权的强音,对倒逼有关企业重新审视用人制度、促进残疾人平等就业具有积极意义。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就业促进法明确,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法律条文清清楚楚,残疾人也是普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权,不应该受到任何歧视。
平等就业权是公民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每一位劳动者的尊严与梦想。近年来,我国持续完善残疾人就业支持体系,帮助残疾人通过生产劳动融入社会。比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1.5%。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还可以享受增值税退税、资金补贴等优惠政策。然而,现实生活中,部分用人单位宁愿缴纳保障金,也不愿安置残疾人就业,或以种种理由拒录残疾人,造成事实上的就业歧视。
法律始终为反就业歧视保驾护航,这起案例就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一方面,提醒用人单位虽然享有用工自主权,但需要在招聘信息、劳动合同中明示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身体条件等具体要求,如劳动者未隐瞒身体情况且残疾不影响履职的,企业不得歧视性拒录;另一方面,残疾人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依法择业的权利,一旦遭遇类似侵权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此外,各地应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对虚假安置或不按照要求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要拿出应有的治理和惩戒态度。
为残疾人营造公平、公正、没有歧视的就业环境,让自食其力者有尊严、有奔头,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