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预付费(预付卡)模式在教育培训、休闲健身等业态已经成为主流。但谈及预付卡退费,总是让消费者头疼不已。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消费者在美容美发店充值七万余元,办理了一张“三折消费卡”,没等充值金额消费完,商家便将门店转让给他人。消费者可否解除合同并要求商家退还卡内余额?曾享受的服务是否要按原价计算?法院将如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2年9月起,潘女士陆续向某美容美发店支付共计7万余元并办理了一张会员卡,双方约定由美容美发店向潘女士提供美容服务,潘女士消费时凭卡可在原价的基础上享受三折优惠。后潘女士持卡在该美容美发店消费1万余元,费用均从卡内余额扣除。

2023年5月,该美容美发店经营者彭先生在潘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门店转让给他人经营并将原美容美发店注销登记。潘女士认为,原美容美发店已注销,现美容美发店的经营者也发生变更,故服务合同的基础已经丧失,遂请求彭先生退还剩余款项5万余元。沟通无果下,潘女士将该彭先生诉至上海宝山法院。


庭审中,被告彭先生表示,虽然原美容美发店已注销、现美容美发店经营者发生了变更,但潘女士仍可以持卡在新店内消费并享受三折优惠,故不同意潘女士退卡。根据潘女士与美容美发店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会员不可随意退卡,如因特殊原因要求退卡,则会员已经消费的部分不再享受优惠,而是应当按照原价计算。因此如果潘女士坚持要求退卡,其愿意承担退还卡内余额的义务,但应按原价扣除潘女士已经消费的部分后,再返还剩余款项。

该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表示鉴于原美容美发店已经注销,故对于原告潘女士与原美容美发店之间服务合同关系解除问题无需法院再行处理。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潘女士曾在美容美发店办卡充值并消费,美容美发店曾向潘女士提供相应的服务,潘女士与美容美发店之间曾建立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彭先生是美容美发店的经营者,美容美发店注销后,彭先生表示同意由其承担相应的返还义务,法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彭先生应当向原告潘女士返还的金额如何确定。

首先,被告彭先生辩称美容美发店的会员须知中载明办卡后不可随意退卡,但该条款是美容美发店单方面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原告潘女士在美容美发店所充值的款项是预付款性质,在潘女士未享受到相应服务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被告退还相应的款项。

其次,被告彭先生另辩称原告潘女士办理的会员卡在其转让后的门店中仍可继续使用,但原告是在原美容美发店办理会员卡,后被告将该美容美发店转让给案外人并将原美容美发店注销登记,原服务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现潘女士要求退还相应的款项并无不当,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最后,被告彭先生辩称原告潘女士办卡后享受了相应的折扣,如要退还剩余部分,其曾享受的服务亦应当按照原价计算。一方面,被告将原美容美发店转让给案外人经营并将原美容美发店注销登记,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对此知情并同意,原告要求退还相关费用是因被告的行为所导致;另一方面,原告在办卡充值时原美容美发店已经明确了折扣计算方式,应视为双方已经对服务期内的服务金额进行了约定,现被告要求按照原价计算原告已经享受的服务金额,既无法律支持也有违诚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海宝山法院判决被告彭先生返还原告潘女士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彭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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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唐捷

通讯员:陆艺楷

编辑:陆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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