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主法制时报

作者: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公安法学院刘春玲教授


消防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是公共安全治理的重要内容。为了更好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补齐消防工作短板,健全火灾防控机制,广东省珠海市对2013年10月30日颁布的消防条例进行修订形成新的《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共8章92条,以改革创新推进消防救援工作现代化,全面提升珠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水平,从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等方面作了规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细化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条例》通过监管创新和多层次责任划分,构建了“全链条、全覆盖”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其一,将“三管三必须”原则法定化、具体化。这一原则首次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提出,强调各级管理者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同步考虑安全生产的要求。《条例》将“三管三必须”原则法定化、具体化,不仅压实了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也为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法律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需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防工作无死角、全覆盖。

其二,探索规定消防从业人员的记分管理制度。《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本市建立消防从业人员记分管理制度,对消防控制室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学习、考核、从业情况予以记录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推动规范从业。具体办法由市消防救援机构另行制定。”《条例》通过建立消防从业人员记分管理制度,对消防设施操作员的全面考核和评价,进而督促和监督其提升消防从业人员专业素养和操作技能,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最终达到预防火灾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目的。

其三,明确要求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驻场制度。《条例》明确规定,人员密集、功能复杂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组建消防安全专业管理团队,且团队中必须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这意味着注册消防工程师将成为保障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的重要角色。要求大型商业综合体等重点单位配备注册消防工程师,有利于推动消防安全管理专业化,也体现了从“行政管理”向“技术治理”的转型。

其四,写入“尽职免责”条款。《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工作人员已经全面履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职责,因监督管理对象违法导致发生火灾事故,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其未能履行法定职责而发生火灾事故的,免于追究其行政责任。将“尽职免责”条款写入地方消防立法,这是一个勇敢的尝试,希冀能够消除工作人员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顾虑和担忧,鼓励其积极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升消防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其五,强化补充行政治理措施。《条例》针对电动自行车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等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同时,针对行政强制措施“暂时性”的特点,规定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在依法查封期限届满后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整合智慧消防与装备赋能

科技是推进消防救援工作现代化的核心驱动力。面临新兴业态、新技术带来的新挑战,《条例》明确提出,支持和鼓励消防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运用,拓展应急机器人、无人机、无人船等智能化装备及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科学技术在消防救援领域的应用,提升消防工作科技支撑保障及信息化水平。同时,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布局,运用大数据平台实现消防安全监测、评估和预警。

此外,《条例》还规定社会单位应当接入消防大数据平台,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实现风险动态评估与信息共享。这呼应了“智慧城市”建设的整体布局,有助于实现对消防安全的智能化、精准化管理,提升消防安全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1月13日,在京召开的全国消防救援工作会议指出,扎实推进科技创新和消防工作深度融合,积极培育新动能新优势。《条例》鼓励应急机器人、无人机等智能化装备研发与部署,将有效提升复杂环境下的消防救援效能。

深化消防救援协同机制

首先,深化区域协同治理机制。《条例》将粤港澳大湾区消防救援协作机制纳入法规框架,明确“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其他城市的消防工作协作,建立健全消防规划、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物资调配、人才培养、科研攻关等方面的合作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联勤联动,推动区域消防工作高质量发展。”相关单位可以与合作区相关机构实现数据互通共享和应急处置响应,构建消防工作合作机制。合作区根据实际需要,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相关单位、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相关单位的消防工作交流合作。通过这些实施,《条例》构建了区域一体化应急响应网络,体现了“风险共担、资源共享”的区域治理理念。推动大湾区消防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的衔接,为跨区域救援行动的合法性及效率提供制度保障,这一机制不仅强化了区域公共安全韧性,也为我国跨境应急协作立法提供了地方实践样本。

其次,助推建立立体化救援力量体系。《条例》创新性建立“消防救援+医疗急救”的深度协作应急综合救援模式,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建立消防救援和院前急救联动机制,实行消防救援处警和120急救中心应急合作。这将有效缝合应急救援与医疗救护之间的缝隙,提高灾害事故中人员救援效率,更好地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权益。

综上,《条例》的全面修订,是地方消防立法的创新性尝试,可以为其他地区的消防立法提供可借鉴的范式。这也从侧面折射出我国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现代化的主要路径:从单一主体向多元主体协同转变,从经验型权威管理向技术驱动型升级,从被动应急向主动预防转型。当然,在推进消防救援工作现代化过程中,如何量化和规制消防从业人员记分制,如何平衡“尽职免责”的法规刚性与实操弹性,如何实质性提高区域协同机制的实际效能,仍需《条例》在后续实施中持续优化,包括在拟制定的《珠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消防从业人员累积记分管理制度》等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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