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车纷争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的数量是越来越多,很多小区停车位是一位难求,随之引来的停车矛盾频频发生。各家物业公司为停车管理可谓焦头烂额,措施松了起不到作用,严了却屡屡引发赔偿纠纷。这不,在泗洪发生的一件事情,就引发了大家的广泛讨论。什么事儿呢?一起去看看。
事情要追溯到2023年的5月,家住泗洪的刘女士把车停在了小区明令禁止停车的消防通道上,直接堵住了小区出入口的大门。
物业经理:
车上没有挪车号码,打114查询也没有登记信息。
小区物业巡查发现后,给违停车辆左前轮上了锁,还在挡风玻璃上贴了张写有“禁止停车、违规上锁”字样、A4纸大小的提示单。
物业经理:
给她长点记性,下回叫她不要乱停。
然而,让人没想到的是,第二天刘女士着急上班,没做绕车检查就直接启动车辆。随着"咔嚓"一声巨响,被锁住的车轮硬生生被拽断。
车主刘女士的父亲:
确实是没看到,我就是一辆破自行车,我也不能砸坏再卖掉。
最终,车辆维修费花掉了两万多,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了相关费用。但不久,保险公司就把小区物业告上了法院。
保险公司认为物业私自锁车,是侵权行为,应该赔偿相关损失。而物业公司更觉得冤,认为这就是个正常的车辆管理,目的是维护良好的小区秩序。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么法院究竟该怎么判呢?
2024年5月31日,原告某保险公司与被告小区物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在泗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小区物业公司私自将刘女士车辆上锁,造成车辆损坏,因物业公司拒不赔偿刘女士车辆损失,刘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向小区物业公司主张赔偿未果,因而成诉。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先行垫付的2076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小区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认为,涉案车辆驾驶人违规停车,影响其他业主出行,自身存在过错。物业公司寻找车主无果,才对车辆上锁,物业已在车辆挡风玻璃上张贴了醒目标识,驾驶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即启动车辆行驶,导致车辆损坏,物业公司没有过错。
被告委托代理人:
综上,请求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随后,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车辆停放位置照片、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及物业费收据,车辆保单、车辆维修明细等证据。法庭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刘女士)是否存在违规停车应由交警部门或者法庭认定,退一步讲,即使刘女士存在被告所说的违规停车,不能成为被告实施违法锁车的理由。综上,我们认为,被告在此次事故中过错较大,应当承担主责以上的责任。
被告委托代理人:
物业公司对车辆进行管理,属于物业公司职权范围内的业务。物业公司管理人员一个朴素的想法,就是想警示业主规范停车,导致车辆损坏,车主的责任是很明显的,而且主要责任在车主身上。
泗洪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物业公司锁车行为限制了车主物权行使,但是否承担侵权责任,要根据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车辆损坏之间的因果关系来判断。从目的性、正当性来看,物业公司主要是为了对违停车辆进行管理,其有对案涉车辆进行规范管理职责;从行为适当性来看,物业公司对案涉车辆进行管理并未超出必要、合理的限度,物业公司采取锁车行为并非为了造成车辆的损坏,而是为了更好维护小区公共秩序与安全秩序;从结果可归责性来看,物业公司锁车后已尽到提示注意义务,锁车行为对车辆损坏结果并不具有可归责性。因此物业公司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也采取了必要措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不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无权向物业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
审判长: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负担。
物业锁车引发事故,导致赔偿纠纷虽然只是一个极端个例,但居民小区的车辆如何管理,确实是一个共性问题。本案的判决,不仅是对个案是非曲直的判断,更是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和引导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泗洪县人民法院法官 郭东苗:
本案看似是一起简单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实则涉及物业管理、公共安全、个人权益等多重法律关系,需要在法理与情理之间寻求平衡。本案驾驶人无序停放车辆,影响了小区的公共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超出了个人权利行使的界限。物业公司在无法与驾驶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以锁车的方式履行管理责任,该行为未超过合理的限度。物业公司在前挡风玻璃上张贴了提示纸张,又选择了在较容易察觉的左前轮进行上锁,已尽到提示注意的义务。锁车行为本身并不会造成车辆损害,车辆损害是驾驶人径行启动车辆行驶导致。综合上述情形,我们认为物业公司对于涉案车辆损坏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这事儿给咱们提了个醒,方向盘的背后是责任。物业该做的提示做到位,咱们车主也不能"选择性失明"。毕竟,小区是大家的“家”,秩序与和谐,需要每一双手共同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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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宿迁手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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