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决预付式消费领域群众反映集中的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明确常见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下的责任主体,明确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明确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司法解释作出一系列规定,破解消费者面临的追责主体认定难、退卡难、转卡难、举证难等问题。

同时,司法解释明确防范滥用权利的不诚信行为,引导当事人遵守合同,注意避免不当加重经营主体责任等,维护诚实守信、加强经营者权益保护。

司法解释明确:

办卡充钱

有7日无理由退款权利

司法解释明确,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规制过度劝诱、欺诈营销行为,引导经营者通过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来吸引消费者。

同时,为防止消费者滥用无理由退款权利,司法解释规定: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条件是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获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如果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说明其对商品或者服务已有充分了解,就不能七日无理由退款。

司法解释明确:

收款不退等霸王条款

依法认定无效

有的商家在合同中设置“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让消费者苦不堪言。如今,司法解释明确规制这些不合理条款,让消费者维权更有底气。司法解释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

针对“退卡难”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了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费次数的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划重点!

预付式消费纠纷8问8答

一起了解










来源:德州发布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