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7日,李某在某拌饭店用餐时,通过某团购平台购买了一份石锅拌饭。用餐过程中,李某因牙齿被硌而发现拌饭中有异物,并将异物交给了店内的工作人员。随后,李某发现牙齿上出现裂痕,当即找某拌饭店负责人协商处理,但协商未果。


李某随后自行前往医院治疗,诊断显示为左下前牙牙隐裂。2024年5月24日,李某在医院对受损牙齿进行了瓷贴面修复。因某拌饭店一直未对李某进行赔偿,李某便将此事件反映至某团购平台,该平台向李某支付了2050元的赔偿金。由于拌饭店始终未配合协商赔偿事宜,李某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拌饭店赔偿李某因牙齿受损所产生的医疗费用3225.79元,以及后续医药费。

庭审现场

庭审中,某拌饭店辩称,其提供的石锅拌饭中不存在任何异物、硬物,李某牙齿出现裂痕与某拌饭店提供的石锅拌饭无关。李某于5月17日下午发现牙齿裂痕,却选择在次日中午才接受治疗,而非立即就医。对于这半天多的时间是否存在其他导致牙齿损伤的因素,某拌饭店无法确认。即使李某牙齿受损与就餐存在一定关联,李某也仅仅是牙齿出现一条裂痕,通常情况下,通过树脂填充修复即可处理,完全没有必要进行牙齿贴面。然而,李某私自进行牙齿贴面,明显属于过度医疗,且选用材料的价格高于普遍适用的价格,花费高于正常标准,属于不合理、不必要的支出。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某拌饭店应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某拌饭店作为餐饮单位有保证消费者用餐安全的义务,李某提供的用餐当日视频可以证明李某在某拌饭店用餐期间吃到了异物,并及时与某拌饭店进行了沟通。某拌饭店虽以李某牙齿受伤与就餐的关联性及前下牙受伤的合理性进行抗辩,但其抗辩不足以否定用餐当日视频的证明效力,故可认定李某牙齿受伤是因在某拌饭店就餐时吃到异物导致,某拌饭店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金额。李某主张的医疗费3225.79元均有票据予以佐证,虽然某拌饭店以李某牙齿受损程度与牙齿自身状况可能存在关系及花费的不合理性提出抗辩,但其仅是提出抗辩,并未对此提出鉴定申请,故法院对医疗费3225.79元予以确认。庭审中,李某确认已通过某团购平台获得赔偿款2050元,李某主张其为精神损失费,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精神损害抚慰金需达到一定损害程度,由侵权人向被侵权人支付,本案不属于可以保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故应认定2050元赔偿款为弥补李某医疗费用损失的款项,应从总的医疗费用损失中扣除,即某拌饭店应赔偿李某医疗费1175.79元。

综上,法院判决某拌饭店赔偿李某医疗费1175.79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大于天,是关乎基本民生的重要问题。食品生产经营者需强化食品安全意识,加强日常经营中的食品安全管理,定期对生产环境、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等进行检查,保证送到消费者手中的食品安全、健康。消费者在食用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需妥善保存购买凭证,注意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第一时间向商家或相关平台经营者反映,积极维权。若协商未果,消费者可向市场监管等部门投诉,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绿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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