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充完会员卡商家就“闭店跑路”,拼手速抢来的优惠并不优惠,充值容易退钱难……日常生活中,这些消费“坑”你踩过吗?面对种种消费乱象,法律如何助力消费者“避坑”维权?3月14日至15日,江苏多地法院密集发布2024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引导消费者认清消费陷阱,维护合法权益。


三次转手店铺“割韭菜”?“前任+现任”要一起赔

从几百元的理发卡,到上千元的健身卡、早教卡,不少消费者踩过预付式消费的“坑”。

2023年7月,无锡市新吴区消保委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某美容美发机构突然关闭门店停止经营。

经查,这家美容店已经历了三次“易主”——第一任经营者王某自2017年3月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后,对外开展美容美发服务经营活动,其间发展了大批预付卡会员充值消费;2023年5月中旬,王某与第二任经营者陈某、邵某签订协议,将店铺经营权及店内会员未兑付的预付卡服务债务全部转让给陈某、邵某;2023年7月中旬,陈某、邵某又与第三任经营者徐某签订转让协议,将经营权及店内债务转让给徐某。徐某继续对外发展预付卡会员,在收取部分会员预付款后将店内相关设施拆除并停止经营。

因三任经营者拒绝退还40余名消费者充值的共计20多万元费用,消费者向法院提起集体诉讼。新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任经营者在转让店铺时均未告知消费者债务转移事宜,《转让协议》中关于由受让方承担经营期间所有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外部消费者,故三任经营者仍应承担各自经营期间的退款责任。同时根据三任经营者之间内部签订的《转让协议》约定,第二任、第三任经营者需对门店转让前未消费完毕的消费者继续提供服务,该约定构成债务加入。所以,第二任经营者需对第一任经营者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任经营者需对第一任及第二任经营者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商家突然闭店“跑路”,法院判退一赔三

预付式消费中,商家“换马甲”“金蝉脱壳”的套路屡见不鲜。

甲店铺开业时宣传充值送项目,吸引大批消费者预付消费。一年多后,店铺申请注销,经营者将店面转让给案外人后张贴通知,称未消费金额可在乙店铺继续消费。此后,甲店铺经营者玩起了失联。消费者到乙店铺消费时,却被告知必须再充值才能激活原预付卡,引发大量投诉及报警。在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区消费者协会支持下,28名消费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甲店铺经营者退还未消费金额28万余元,赔偿因欺诈遭受的3倍损失84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武进区法院认为,甲店铺歇业前虽然张贴通知,称消费者可在乙店铺继续消费,但乙店铺提出的附加条件有违消费者预付充值的初衷,已实质性变更了原合同内容。甲店铺未向28名原告提前履行通知义务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服务又无法联络,应视为欺诈。经核算各原告的未退金额,法院判决甲店铺经营者向28名原告退还预付款28万余元及3倍损失和利息,赔偿84万余元。

预付冷静期内,消费者享有反悔权

预付式消费中,收款不退、过期作废、限制转卡、丢卡不补等“霸王条款”让消费者深恶痛绝。

王女士为接受医美服务在医美公司预充值,并在知情同意书及会员消费明细上约定,一旦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款。付款当晚及次日,王女士与公司联系退款事宜。因公司不同意,王女士向省消保委投诉,省消保委支持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预付款项。

南京市秦淮区法院认为,知情同意书和会员消费明细中关于不得退款的条款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王某在付款当晚及次日即多次与医美公司沟通退款事宜,未超过合理的冷静期。医疗服务合同具有人身依附性,案涉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现实可能,故判令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扣除赠品费用)。


团购标22元线下仅卖9元,法院认定构成欺诈

2024年10月23日,小胡在某团App特价优惠团购中下单A小吃店的4只生煎包,下单页面显示零售价为22.00元,减去限时秒杀优惠,最终以8.14元结算。第二天下午,小胡至A小吃店就餐,发现小吃店门市价生煎包定价为9元/4只。小胡认为,线上宣传的折扣信息与门店实际售卖价格严重不符,其购买套餐中生煎包22元的价格子虚乌有,因此认为小吃店存在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行为,要求赔偿。

经查,A小吃店于2024年10月在某团App上架秒杀活动,但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被比较价格高于上架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同时,A小吃店自经营以来,从未以22元的价格销售过4只生煎包,故该小吃店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不真实,标示的原价为虚假价格。据此,市场监管局认定A小吃店存在利用虚假价格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行为,对其进行了处罚。小胡诉至法院,要求A小吃店退还8.14元并赔偿500元。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认定为价格欺诈行为。小吃店在线上平台虚构原价22元,再标注活动到手价8.15元,系价格欺诈行为,应承担3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因本案3倍价款的赔偿金额不足500元,A小吃店应向小胡赔偿500元。后经调解,双方就上述赔偿达成了和解。

法官提醒,商家在进行商品促销时,应当诚实守信,如实标明商品价格信息,不得以虚假促销手段诱导消费者;消费者在参与团购秒杀等促销活动时,应当多比较、细甄别,警惕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等价格陷阱,避免冲动消费。

“免单”抢购抢个寂寞,商家虚假促销三倍赔偿

网购给消费者带来优惠、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如虚假打折、虚构免单等层出不穷的消费陷阱。

2022年6月,唐某看到某家具公司旗下网店的“6.18抢免单福袋”活动,事先咨询商家确认了15日20:00前5名下单付款享免单优惠,金额上限20000元,所有商品均参与活动。活动当天,唐某以20:00:01的“神速”下单购买家具,并于20:00:14付款15407.50元,同时告知商家因家中装修要迟延发货。事后唐某向商家询问免单名单,商家一直不公布,其间还回复免单规则为随机5名,唐某随即向当地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后相关部门对涉案店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事由为涉案店铺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实际上无该活动计划和方案,且未进行后续开奖和兑奖。目前唐某的该笔订单仍显示为“正在出库”状态。唐某诉至法院主张欺诈3倍赔偿。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欺诈行为不仅包括“积极的作为”,即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还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某家具公司宣传“抢免单福袋”有奖销售活动吸引消费者下单付款,但未对该有奖销售活动进行后续开奖和兑奖,实际上是以虚假的优惠促销活动诱使消费者下单以获取利益,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规定,某家具公司系以虚假的“有奖销售”方式销售商品,构成欺诈。唐某主张3倍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院提醒,作为消费者,在参与各平台优惠促销活动时务必擦亮双眼、理性购物,认准正规平台、证照齐全、经营时间长、信誉度高的商家,切勿盲目相信“一折秒杀”“限时免单”等活动,下单前仔细辨别商品的来源、功能及价格波动,警惕网上欺诈与虚假宣传,如发现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生理盐水冒充九价疫苗销售!17人被判刑

九价疫苗具有预防女性宫颈癌的功效,也是可预防人乳头瘤病毒种类最多的疫苗,攸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2018年6月初,被告人赵某某得知牛某某准备以生理盐水生产假冒的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产品后,向牛某某订购假冒九价疫苗1500支并交付定金。2018年8月初,赵某某再次向牛某某订购假冒疫苗5000支,并由被告人曹某某和牛某某谈妥价格后交付定金。赵某某在收到6500支假冒九价疫苗后通过微信及被告人曹某某等人向北京、上海、天津、吉林、山东、河南、河北、广东、广西、浙江、江西、江苏等地进行销售。2018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医药销售资质的情况下,经事先与王某某商议,通过微信联系,由上家代发货,先后3次向冯某某销售九价疫苗130支,销售金额共计20.8万元。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等17人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李某某还违反药品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销售九价疫苗,其行为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被告人李某某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据此,对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5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拘役4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向相关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

撰稿 |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

图片|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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