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请注明来源 甘肃交通广播(记者 刘晓)

为进一步规范医保基金使用,完善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强化定点医药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督促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遵规守法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甘肃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该细则自3月7日已正式实施。


《实施细则》规定,定点医药机构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工作人员,全面推行“驾照式”记分管理。相关人员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技术类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二是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药服务的主要负责人(即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含执业药师)。

《实施细则》提出,对相关人员进行“一人一档”记分管理,全面记录相关人员记分情况及遵守医保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相关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信守承诺,为参保人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安全、高效、合规使用医保基金,不参与欺诈骗保。医保经办机构将结合相关人员违法或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或协议处理的基础上,根据行为性质和负有责任程度等进行记分,分为1-3分、4-6分、7-9分、10-12分4个档次,并针对不同记分情况采取七种处理措施。其中,记分达到3-8分的给予相应学习、约谈、通报等处理;累计记分达到9-11分的,分别给予暂停1、3、5个月支付资格;单次记分达到9-11分的,分别给予暂停2、4、6个月支付资格;累计记分达到12分,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终止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单次记分达到12分,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终止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

同时,《实施细则》也明确了记分修复途径,相关人员可以通过线上线下学习培训、现场参与医保政策宣传活动、飞行检查、专项检查、调研督导、实名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及参与医保经办机构核查活动等途径进行记分修复,符合规定的可以减免记分或缩减暂停结算期限。

《实施细则》的施行,将通过量化管理、动态预警和分级惩戒,构建医保基金安全使用的长效约束机制,引导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从源头上加强诚信意识和自律管理,切实守好用好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

主编 | 狄春华

责编 | 刘前勇

编辑 | 岳青、濮颖

值班编辑 | 刘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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