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版3.15
小龙坎火锅汉川店
3月14日,经视直播“3·15特别报道”报道了知名连锁火锅品牌小龙坎火锅汉川店众多问题。
3月15日,相关话题冲上微博热搜,引发热议。
知名连锁火锅品牌小龙坎火锅深受大众喜爱,2014年成立后,如今,全国门店已超过800家。不过,记者在网上看到不少消费者反映,小龙坎火锅食材不新鲜,吃完肠胃不适。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在知名火锅小龙坎湖北汉川门店,记者发现,店员顺手将顾客没吃完的海带芽、牛奶鸭血等端进后厨。
牛奶鸭血是小龙坎火锅十大招牌菜之一,记者发现,消费者点的牛奶鸭血一旦有剩余,就会被店员回收。
回收消费者吃过的剩菜再销售,每天都在小龙坎火锅汉川店发生。
更令人担忧的是,店内清洁工具与餐具共用同一组无标记的铁桶清洗,洗拖把、抹布甚至茶壶均混用。
工作人员使用时,并没有事前清洗的习惯,哪个桶空着就用哪个桶。
记者还留意到,画面中的这个软管也是混用的,水壶里装的制作各种锅底的水,铁桶里装的洗拖把的水,都是用这根软管放出来的。
调查记者还留意到,在后厨还发现多包已过期并出现结块现象的调味粉,仍在继续使用,有些甚至发硬结块,而店员对此却视而不见,用这些过期的调味粉制作成一壶壶火锅高汤,之后,高汤被店员端上消费者的餐桌。
针对节目中曝光的问题,3月14日,经视直播记者联系上小龙坎火锅汉川店的店长,对方表示,门店有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店里大多是老员工,平时都把店交给老员工管理,对于节目中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他非常失望。
“我们肯定要严肃处理,做出整改,我们绝不允许有人做出这样的事情。”3月14日,小龙坎火锅品牌方——四川小龙坎餐饮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将核实情况,并向相关领导反馈。“我们马上反馈给领导,做内部调查,并尽快做出回复。”
3月15日,小龙坎涉事门店所在的商场方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小龙坎门店已经暂停营业。同一时间,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获悉情况后,当地市监局已经在昨日(14日)到门店现场进行调查,发现媒体报道的售卖过期食品、门店环境卫生问题等问题属实,回收剩菜行为则未抓到“现行”,目前市监局已经责令该门店停业,并对该门店进行立案调查。3月15日,汉川市市监局开展专项行动,对全市的火锅门店展开食品安全方面的排查。
孝感版3.15
“无码机”空调
“您购买的机器上没有我们品牌官方条形码,属于‘无码机’,无法享受厂家免费的三包服务。”
大家注意过家电外包装和机身上的一组条形码吗?那些是每个家电的“身份证”,有条形码就能享受官方各项服务,那万一不小心买到了“无码机”该怎么办?
近日,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肖港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售卖“无码机”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杨某在甲电器商行购买2台某大牌单元式空调风管机,包含一台3匹及一台1.5匹空调,价款共计10200元。
2024年7月,杨某使用3匹空调时发现制冷效果差,于是与该品牌官方售后联系。售后人员上门查看时,发现杨某购买的机器上无品牌条形码,已非原装出厂时的状态,确认该空调为“无码机”,无法享受品牌方厂家免费的三包服务。
杨某立即与甲电器商行联系,商家提出该空调系品牌方“特许渠道”,不会有质量问题,如若出现问题甲电器商行会负责对问题进行维修。
但杨某认为自己受到了欺诈,甲电器商行在售卖时并未告知其卖的是“无码机”,也未告知自己正常机器和“无码机”之间的区别,其售卖“无码机”导致自己无法享受正规保修属欺诈行为,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甲电器商行退还并三倍赔偿空调价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作为消费者选择购买市场上知名度、认可度较高的品牌空调,有权享受其更有保证的售后服务。甲电器商行收取价款后并未依约提供符合杨某所期待的享受全国联保的大牌电器,交易前也未告知消费者所售卖的“无码机”与正常机器在后续服务上的区别,上述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并导致杨某遭受经济损失。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五十五条,法院判决甲电器商行返还并三倍赔偿杨某空调价款共计40800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提示
许多家电在出厂时都带有独特的出厂编号和条形码以便于追踪和识别,品牌厂家可以根据该条形码确定家电的销售区域以及提供售后保修服务。部分销售者将家电从价格较低的地区运输到价格较高的地区销售,为避免厂家严惩“串货”行为而撕掉商品条形码,从而出现了“无码机”。部分不法分子看到漏洞,私自翻新、组装、贴牌仿冒正品,也以“无码机”的名义进行销售。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注意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产品,查看产品标识是否齐全,商家是否提供正规单据及发票,警惕陷入“无码机”“品牌方特许渠道”的“特价陷阱”。否则使用过程中发现自己既不能享受品牌电器带来的更好体验感,也不能获得免费的售后服务,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PRODUCED掌上孝感
✍️ 编辑︱扬大
来源︱经视直播、南方都市报、荆楚网、
孝南法院、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