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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两名男子在上海外滩店海底捞用餐后,向火锅锅底小便一事引发热议。


事后,海底捞回应称对4109单顾客全额退款,并10倍金额补偿。“赔偿款是否需要和同餐人分享?”一时成为热议话题。

3月15日,一女子发文称,她收到了来自海底捞6000多元的退款和赔偿,明明是自己请客吃饭,朋友却认为“请客是请客,赔偿是赔偿”,以大家都面临食品安全风险为由要求平分赔偿款。


面对朋友的说法,她并不认同。她表示,“协议是我签的,赔偿款也是直接打到我账上,从流程上看这就是给我的赔偿”。

律师:赔偿对象是“消费者”


针对这一问题,云南省律协副会长、昆明市人大代表、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李春光向板扎在线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因食品安全卫生问题,确实可以获得最高十倍的赔偿,这个赔偿针对的对象就是消费者。

在生活实践中,“消费者”是指与商家形成了契约关系,并且支付费用购买相关服务或商品的主体。“一般来讲,消费者本质上与‘谁吃了饭’没有关系,更主要是与‘谁支付了费用’有关。此事件中,当事人实际支付了费用,并且与商家达成了赔偿协议,所以我认为她获得这笔钱是没问题的,也不需要和朋友分享。另外,如果她的朋友认为自己的身体因海底捞的食品安全而致损害,那么他们有权利另行向商家提出赔偿请求。”

|板扎在线全媒体中心 王黎

责任编辑|李金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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