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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邹成效
今天看到这样一起关于落马官员的通报:
日前,经枣庄市委批准,枣庄市纪委监委对台儿庄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苗传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苗传华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礼;违背组织原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廉洁底线失守,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赠送礼金;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出借公款;大搞“靠企吃企、靠煤吃煤”,违规经营任职企业同类营业,谋取巨额非法利益;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苗传华严重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枣庄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枣庄市委批准,决定给予苗传华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按规定撤销其荣誉称号;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在通报中,比较少见地见到了这样的描述:“违背组织原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
那么,他隐瞒的入党前严重错误会是什么错误?
这种情况会怎样处理?
我们先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可以看出,《纪律处分条例》对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行为,处理是非常严厉的,正常情况下都要除名,类似于法律中合同效力的“自始无效”:你本来就不符合党员的条件,就不应该成为党员。
当然, 《纪律处分条例》也给了一些例外情形,“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还是可以网开一面,保留党员资格,给予处分。
这个问题解决了,那我们的苗副主任,有可能隐瞒的是哪一类型的严重错误呢?
一般来说,“严重错误”指的是如果依照当时的党规党纪,应当给予比较严重的处分,也就是达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行为。
而达到这个标准的行为,一般为: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政务处分等。
政务处分首先可以排除,因为苗副主任在担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之前,长期担任“山东王晁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也就是说,苗副主任是从国企一步步走上领导岗位的。
而且,根据报道:苗传华2001年被评为枣庄市劳动模范称号,2002年获得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2002年被评为全国煤炭工业优秀管理者,2003年被评为山东省优秀企业家,2008年被授予山东省劳动模范称号,2010年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称号。
由此可以推断出,出生于1960年,毕业于山东工业大学的苗传华,在煤电生产领域还是有其独到的工作方法,才会得到表彰,41岁时就成为市级劳动模范。
一般来说,其入党时间,应该在其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到获得市级劳动模范之间,也就是在差不多在1980年至2001年间。
作为一名国企工作人员,刑事犯罪想让单位不知道,是几乎不可能的,哪怕是缓刑也自然有社区矫正部门向单位通报;而政务处分更是想隐瞒也隐瞒不了;行政拘留的话,如果是发生在本地,也几乎不大可能隐藏得住。
所以说,比较大的可能性,是发生在异地的行政拘留。
根据我的从警工作经验,警务联网是在2000年以后才逐步发展起来的,在此之前,各地的行政处罚都是纸质文书流转,当时也没有强调必须将处罚结果通知单位或者当地党组织,警员在办理有些行政案件时,为了办案顺利,甚至会承诺“只要如实交代,从轻处罚,可以选择方便的执行时间,且不会通知家庭、单位、党组织”等。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在异地的短期行政拘留(例如行政拘留三日,在双休日或者节假日执行的话,完全不影响正常上班)确实有可能被隐瞒。
苗副主任有可能赶上了当时的司法环境,入党前没有向党组织如实汇报,但在这次落马后,如实汇报的相关情况,在核实后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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