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是粮食的“粮食”,如果生产并售卖假化肥,势必严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影响国家粮食安全。在昨日召开的四川省“保护消费权益 共筑满意消费”新闻通报会上,四川高院通报了一起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资产品的行为案件,售假者进行了三倍赔偿。
案情介绍
2023年1月至2月,一家配方肥的厂家合伙人孙某某、刘某某在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肥料,并销往各乡镇农户,销售金额共计73142.5元。经检验已销售的肥料产品均不合格。
此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向法院起诉请求由孙某某、刘某某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发布书面赔礼道歉声明,连带退还因欺诈销售所获得的货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肥料产品具有特殊性,系农民生产作业所必需的生产资料,不合格肥料产品不仅侵害众多不特定农民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其生产也会对农资市场正常经营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案件中,孙某某、刘某某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孙某某、刘某某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孙某某、刘某某“退一赔三”,先退还因欺诈销售所得价款73142.5元,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19427.5元于第二年起分三年赔偿;孙某某、刘某某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发布书面赔礼道歉声明。
典型意义
四川高院表示,粮食安全是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保障,而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是粮食的“粮食”,生产、销售伪劣化肥产品直接影响农作物产量与品质,严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影响国家粮食安全。这起案件就是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代表众多不特定的农村消费者提起的首例“三农”领域公益诉讼案,也是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首获成功的惩罚性赔偿诉讼案。此案的审理,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晨迪 责任编辑 何齐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