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俞金旻) 消费者在美容美发店充值七万余元,办理了一张“三折消费卡”,没等充值金额消费完,商家便将门店转让给他人。消费者可否解除合同并要求商家退还卡内余额?曾享受的服务是否要按原价计算?法院将如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月15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向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披露审结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9月起,潘女士陆续向某美容美发店支付共计7万余元并办理了一张会员卡,双方约定由美容美发店向潘女士提供美容服务,潘女士消费时凭卡可在原价的基础上享受三折优惠。后潘女士持卡在该美容美发店消费1万余元,费用均从卡内余额扣除。2023年5月,该美容美发店经营者彭先生在潘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门店转让给他人经营并将原美容美发店注销登记。潘女士认为,原美容美发店已注销,现美容美发店的经营者也发生变更,故服务合同的基础已经丧失,遂请求彭先生退还剩余款项5万余元。沟通无果下,潘女士将彭先生诉至上海宝山法院。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潘女士曾在美容美发店办卡充值并消费,美容美发店曾向潘女士提供相应的服务,潘女士与美容美发店之间曾建立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彭先生是美容美发店的经营者,美容美发店注销后,彭先生表示同意由其承担相应的返还义务。

上海宝山法院判决被告彭先生返还原告潘女士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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