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买了打折商品觉得不合适时,想到店家“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的告示,你是否便打消了退换的念头?但事实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也是商家的“霸王条款”。“3•15”前夕,眉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公布的2024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有此类案例。

在公布的这起案例中,消费者于2024年8月5日在眉山天府新区龙马镇百盛店铺花费100元购买了打折的衣服,随后发现不合适,向商家提出退货退款,被商家拒绝,商家表示店内张贴有“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的告示,故拒绝向买家退款,于是该消费者对其进行了投诉。

眉山天府新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龙马分会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收到该消费者的投诉后,随即电话联系该消费者,向其了解具体情况,并于当日到商家进行情况核实,与商家进行面对面沟通,向其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规定,告知店内张贴的“打折商品概不退换”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其内容无效。沟通过后,商家表示同意退货退款,清理店内不合理的告示内容。

眉山天府新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提示,商家在店内张贴的“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的告示,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遇到类似情况,消费者可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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