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阅读量最高的微信
3月15日,我市在市体育文化中心举办202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宣传纪念活动启动仪式暨现场咨询活动。活动主题“优化消费环境 共筑满意消费”。活动中,荆门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2024年荆门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这些“坑”,你踩过吗?
案例1:
瓷砖“货不对板”法院支持“退一赔三”
【案情简介】
王女士花费69000元购买某知名品牌瓷砖,后发现部分瓷砖非该品牌,诉至法院,要求商家赔偿其合同价款的3倍207000元。经审理查明,商家所售瓷砖中有货值8880元的产品系以非品牌瓷砖冒充合同约定的品牌瓷砖,构成消费欺诈。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决商家退还非品牌瓷砖价款888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26640元。本案经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中,商家实施欺诈行为,除向消费者退款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案例提供: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2:
经销商售错农药 赔偿损失2.1万元
【案情简介】
易女士在荆门某农资店花费500元购买玉米田封闭除草剂,经销商误将水稻除草剂“异噁草松”售出。施药后30余亩玉米受损,经销商提供玉米种给易女士补种后仍减产。经市农业农村局调查,认为造成减产的主要原因是用错农药所致。经调解,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由经销商赔偿易女士2.1万元。
【案例评析】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本案中,经销商误将水稻除草剂当作玉米田封闭除草剂售出,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提供:荆门市农业农村局)
案例3:
联合打击“黑”托管 关停退费护权益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9日,接群众举报,教育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某小区一处涉嫌从事“黑”托管的场所进行检查。经查,该场所本是一间车库,无消防及安防设施,经营者李某某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未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备。执法人员依法责令李某某停办并退费。一周后,李某某退还学生托管费用4520元,并关停违规托管场所。
【案例评析】
“黑”托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未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备,托管场所缺乏消防、安防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学生的健康和人身安全无法保障。教育部门坚持全面普查、重点抽查、蹲点暗查、举报必查的方式,严查违规托管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案例提供:荆门市教育局)
案例4:
特价课程退费难 依法维权终解决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赵女士向东宝区文旅局执法大队投诉,称自己为孩子在某足球培训机构花费3080元购买55节课程,现该机构关闭,学员须转移至其他场所培训,赵女士对新教练不满意,要求退还剩余37节课程费用,培训机构以合同中有条款规定了会员不得退费为由拒绝退款。经调查,不得退费的条款为格式条款,培训机构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该条款或向消费者作出说明,且该条款排除或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其内容无效。经调解,该机构最终退还剩余课时费用。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消费者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本案中,规定会员不得退费的格式条款无效。
(案例提供:荆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案例5:
泳池水质不达标 “蓝盾”严查促规范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市民投诉荆门中心城区某游泳馆水质差,时常看到水面有漂浮物,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经市卫健委调查,该馆营业期间未按相关规定对水质进行消杀和检测。经市疾控检测,泳池水尿素、菌落总数、游离余氯的检测结果超出《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规定限值,市卫健委依法责令整改,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800元,向忽视公共卫生安全的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案例评析】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游泳场所应当定期检测水质,水质须符合相应标准,违者将面临警告、罚款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供:荆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案例6:
出租车违规收费领罚单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8日,某市民向荆门市12328交通服务热线反映,其聋哑朋友于10月7日乘坐某出租车时司机未打表,平时乘坐相同路线车费约7元,而该次支付20元。10月10日,市交通运输局调取车内监控视频影像和行车轨迹进行查证核实,确认驾驶员吴某某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法行为属实,对其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驾驶员应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案例提供:荆门市交通运输局)
案例7:
种牙引纠纷 消委帮维权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年过七旬的杨先生投诉,在某门诊种牙后无法正常进食。经查,2023年1月,杨先生花费3万元做全口种植牙,术后一年多持续咀嚼功能障碍,严重影响身体健康,要求退费。经市消委会调解,该门诊同意免费为杨先生提供修复服务,纠纷妥善解决。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本案中,杨先生种牙后长期咀嚼功能障碍,影响生活及健康,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重作、更换等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提供:荆门市消费者委员会)
案例8:
安装服务不满意 消委介入促和解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李女士投诉,在某电器经销商处购买空调,安装后窗户无法正常开关。经市消费者委员会调查,发现空调管道安装时未经墙体开孔,而是直接经由窗户连接室外主机,导致窗户无法正常开关,不符合空调安装技术规范。且安装时李女士不在现场,经销商的安装方式未征得李女士同意。经调解,商家同意免费重新安装,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承担修理、重作等民事责任。本案中商家未告知安装方案,采用不规范的安装方式致窗户无法正常开关,应依法履行修理、重作义务。
(案例提供:荆门市消费者委员会)
案例9:
柜台出租需谨慎 产生纠纷难脱责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董女士在掇刀某加油站加油时被推销购买燃油宝,表示同意购买并当场使用一瓶,付款时却被告知该燃油宝为套装产品,6瓶为一套,董女士无奈购买了6瓶。一周后,董女士认为该加油站存在误导消费情形,要求退款。该加油站以燃油宝推销员非其员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掇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燃油宝推销员虽不是加油站员工,但其在加油站租赁柜台销售商品,在解除租赁关系且无法联系的情况下,董女士有权向加油站要求退款。经调解,加油站最终同意退款。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但因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找不到商家的,可以向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本案中,消费者有权向出租柜台的加油站要求退款或赔偿。
(案例提供:荆门市掇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10:
推拿遭烫伤 调解获赔偿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李女士投诉在漳河新区某推拿店推拿时背部被酒精烫伤,治疗花费1万余元,后多次与商家协商赔偿费用,但未能达成一致。经漳河新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核实,李女士烫伤系店员推拿时操作不当所致。经多次调解,最终商家赔偿李女士4万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本案中,商家因操作失误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提供:荆门市漳河新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荆门晚报原创微信 未经授权 其它公众号禁止转载
荆门晚报记者/汪兵洋 通讯员/李昕雨
编辑/聂传翼 二审/刘思晴 终审/郑晓东
合作热线:0724-23788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