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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是日军计划攻占京沪杭三角地带中的重要目标。淞沪会战尚未结束,日军即着手筹备进攻南京。



1937年11月18日第十军下令“不失时机一举追击敌人到南京”。22日方面军的报告提出:“攻占中国首都南京对于解决事变具有最大价值”,“应乘敌之颓势攻占南京”。

但是,日军统帅部内另一派意见认为,日军在淞沪会战之后应停止在原定苏州、嘉兴一线作战,使南京政府留在南京作为谈判对象,然后通过压力迫其屈服。该派有参谋本部次长多田骏及战争指导课部分人员,该派曾促成日军统帅部于11月20日下令大致停止于原订作战线范围,华中方面军多次要求越线追击未获批准。

1、要不要立即进攻南京?

是否立即进攻南京,取决于几个方面的需要与条件:

首先,如何迫使中国政府屈服,现有战果是否对中国有足够压力。日本政府在8月初攻占平津后曾提出迫和条件:扩大华北非武装区,订立中日防共协定,迫使中国屈服。11月2日,在杭州湾登陆前夕,日本内阁又提出新的迫和条件:内蒙自治,平津等地划入非武装区,建立华北亲日新政权,扩大上海停战区,停止排日活动等6条。条件之苛刻较前更甚一层。

该条件提出仅3天,日军即发动杭州湾登陆,从侧翼迂回上海战场,和谈的宣布为大规模用兵提供了掩护。中国方面在卢沟桥事变后曾多次要求日军恢复事变之前的态势,还接受了德国驻华大使的调停,但中国政府的主权立场同日军的欲壑大相径庭。所以,日军以战迫和手段无法实现,必然诉诸新的战争,企图给予中国无法忍受的打击,“攻略首都南京,对于解决事变具有第一位的价值”,这就是日军的结论。

其次,能否更多地歼灭中国军队的有生力量。据华中方面军特务部长11月25日向日军统帅部报告说:

“开战以来该方向所出现的敌军总兵力约83个师,估计其中消耗达半数,现在能行动的部队约40万左右。因其武器弹药粮食严重缺乏,特别是随着败退,士气沮丧已达极点,几乎是完全丧失战斗意志模样.政府内部斗争激化,又决意放弃南京。今后如我军迅狂作战进击南京,以较短时间摧毁敌军主力是完全可能的。”

日军认为必须消灭中国军队才能迫使中国政府屈服。

第三,关于日军的续战能力。自杭州湾等地登陆的第十军虽然未受到过多作战消耗,统帅部判断前线战况“良好”。但上海派遣军伤亡巨大,又使日军统帅部仔细考虑续战能力问题。

在11月24日御前会议上,作战部长下村定曾作说明:华中方面军“任务原为扫灭上海附近敌军,且以断绝该地与南京联系而使之孤立为重点。因此,不仅其推进能力有相当限制,而且目前其前线部队辎重及炮兵等部队尚有不少在远远的后方。所以并未考虑能够一举到达南京”。

派遣军方面也承认:“因为上海派遣军非常疲劳,很有必要停止一段时间进行休整,急追是很困难的。”

不过日军认为上述困难是可以克服的。一方面,“不间断地使用方面军航空部队与海军航空兵力协同轰炸南京及其他要地,以显示我进击之气势而消磨敌之战斗意志”。另一方面加紧补充休整,“命该方面军整顿新的准备态势,进攻南京或其他地区”。

日军的好战本质,决定其对南京攻击势在必行。



基于上述企图与考虑,日军统帅部11月24日废除原作战地域限定,扩大追击面。12月1日正式下令“与海军协同攻占敌国首都南京”。

2、南京大屠杀

南京城位于长江弯曲部顶端,江水绕行其北,东南陆地方面只有小山,不利于防守。日军集中第三、第六、第九、第十六、第一一四等师团约I0余万人自东边和东南边对南京多路进攻。另以第十八师团攻占芜湖,截断守军南岸退路;以国崎支队(第五师团)在南京与芜湖之间渡江攻击浦口,截断江北退路,迫守军作背水之战。

中国方面参加凇沪会战的大部分军队撤向江西、安徽等地整补,留下约10余万兵力坚守南京,均为疲惫之师。如第八十七师、第八十八师为最先投入上海作战部队,只经过简单补充又投入南京守卫战。12月8日日军逼近城郊,12月13日攻占南京,继于12月25日由第十八、第一○一师团等部南下攻占杭州。至此,完全达成日军占领京沪杭三角地域的作战目标。

日军认为“我军在外国首都入城乃有史以来盛事”。为“使中国军民敬仰我军之威武而归服之”,一方面组办盛大的入城式,于12月17日由方面军司令松井石根骑着高头大马踏着血迹入城,路旁仍堆放着尸体,废墟燃着烟火;另一方面便是施行“屠城”,以震慑中国军民。

日军进城部队或“不留俘虏”或“解除军纪三天”、屠杀未及撤退的军人和普通市民达30万人以上,强奸案达两万起以上。按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陆战法规)等国际公法规定,交战国应对战俘和平民实施人道主义。日本作为上述一系列国际公法的签字国,曾多次表示过要信守条约,1942年东条英机内阁答复盟军,表示要遵守上述陆战法规等国际公约。

1945年战败投降时更援引上述公法要求盟军关照日军俘虏。然而日军却从未想到要在中国遵守这些公约。

日军1937年攻占南京后的所作所为,致使作为日军盟友的德国驻华官员也在其报告书中说:

“这不是个人的而是整个陆军、即日军本身的残暴和犯罪行为”,并形容“日军”是“兽类的集团”。

南京的屠城同10年前在济南烧杀政策相比,其“显扬国威”目标相似,但规模更大;同德军在奥斯威辛集中营屠杀相比,其野蛮性、残酷性也有过之而无不及,是为世界文明史上空前惨烈残酷的一页。



南京事件后,由于遭受世界舆论谴责,日军为约束军队纪律,平息舆论,开始建立随军的“慰安所”,诱骗本国妇女充当军妓,更多的是抓捕朝鲜、中国(含台湾)妇女充当“慰安妇”,犯下新的战争罪行。

3、严苛的迫和条件

攻占南京后,日军统帅部对形势十分乐观,其迫降条件也更为苛刻。12月21日内阁会议决定《关于日华和平谈判对驻日德国大使的复文》。该文指出,因为战局的迅速发展,日本需拟定新的条件,如果中国有“向帝国政府表示乞和之态度”,则日本准允直接谈判。

条件由德国转告,其基本条件有:

“一、中国必须放弃容共和抗日、满政策,与日、满两国之防共政策合作;二、在必要地区设立非武装地带,并建立特殊机构;三、在日满华三国间缔结密切的经济合作协定;四、中国向帝国作必要赔偿。”

对于上述条件的口头说明:

“(一)中国应表示实行防共的诚意;(二)中国应于一定期限内,派出媾和使节到日本指定地点;(三)我方考虑大致在本年内答复;(四)如蒋介石对现在秘密提出之原则表明承认之意时,希望德方促成日华双方停战,但希望劝告日华直接谈判。”

日本还向德方介绍了日本所希望的条件细目:

“一、中国正式承认满洲国;二、中国放弃排日反满政策;三、在华北及内蒙设立非武装地带;四、华北在中国主权之下,为实现日满华三国之共存共荣应设立适当机构,赋以广泛权限,尤应实现日满华经济合作;五、在内蒙古设立防共自治政府,其国际地位与现在之外蒙相同;六、中国须确立防共政策,并对日满两国防共政策之施行予以合作;七、在华中占领区设立非武装地带,在大上海市区域由日中协力维持治安和发展经济;八、日满华三国缔结有关开发资源、关税、贸易、航空、交通、通信等方面必要之协定;九、中国向帝国作必要赔偿。
附记:
(一)在华北、内蒙及华中之一定地区,以保障为目的在必要期间屯驻日本军队;(二)在以上各项日华协定成立后开始签订停战协定。”



按上述条件,中国不但要正式承认日本割占东北地区,还将丧失内蒙、华北及华东部分领土、被肢解残缺的国家亦将在各种协定之下成为日本的附属国。如此条件,致使日本盟国德国驻日大使狄克逊也认为双方差距太远。德方调停活动失败。

日本继续独行其是。1938年1月9日大本营会议通过,11日御前会议正式决定《中国事变处理根本方针》,宣布:

“帝国不变之国是在于,与满洲国和中国提携,形成东洋和平之枢轴,以此为核心,对世界和平作出贡献”,并以极傲慢语调强调:“如果中国现政府不来求和,则今后帝国不再以该政府为解决事变之对手,将扶助建立新的中国政权,”按日军的看法,如此强硬的外交声明,对国际社会可以表明:“蒋介石政权名实俱已沦为地方政权”,而对中国内部各部力量,又能说明:“中国的出路只有在亲日的基础上,中国国家组织才能获得成功。”

在政略迫和问题上,日军统帅部内仍然存在着分歧意见,参谋本部战争指导课等机构认为,长期战争难以避免,但应利用军事上的胜利尽早迫和,以避免长期战争,并建议暂缓发表“不以现政府为对手”的声明。

他们的看法是:“不承认蒋政权,会把他赶到反日的一边,造成穷鼠反啮。”还认为:“否认现政权,其后必招致长期战争,至少也可能持续四五年。兵力以及战费的不断增加,这对于国际形势与我之国力不相适宜。”

但这一更讲究策略的意见被否定,日政府于16日正式发布了声明,否认中国现政权,决计重新扶植傀儡政府。

18日,日本发表更为强硬且带有嘲弄意味的补充声明:

“即云‘今后不以国民政府为对手’,比否认该政府更为强硬。本来从国际法意义上说,对国民政府的否认只要承认了新政权即能达到目的,然因尚未进至正式承认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之时期,故这次开一国际法上新例,以否认国民政府并抹杀之。”

该声明在现代国际外交文书中留下了一篇奇文。

对日本的政略迫降,中国方面的原则是明确的。11月19日淞沪会战结束时,国民政府在声明中说:“只要敌人持续侵略,我们就会持续进行抵抗。”

南京失陷后又发布《告全国国民书》,指出:

“中国持久抗战,其最后决胜之中心不但不在南京,抑且不在各大都市,而实寄于全国之乡村与广大强固之民心。…敌之武力,终有穷时,最后胜利,必属于我”。



1938年1月13日,中国外交部长又拒绝了由德国转告的日本新的迫和条件及其以1月15日为期的“最后通牒”。故日军1月16日及18日的公开声明,一方面是与其进攻战略相配合的政略迫和,另一方面也是对国民政府不妥协主权立场的无可奈何的攻击。日本已感受到了战局的危机,并为此而提出了持久战略并筹划建立总体战体制。

4、日本的持久战战略

中国军民坚持抗战,日军终于发现:“攻占南京只是中国问题之序幕,真正的持久战则自今日始。”

这是持强硬意见的陆军省军事课长田中新一12月14日的判断记录。参谋本部战争指导课则于1938年1月30日制定了《昭和13(1938)年后战争指导计划大纲草案》,其方针规定:

“应首先指导当前之对华持久战争,同时迅速强行建设昭和军制及整顿增强国家总体力量,完成对苏中两国之战争准备。在此期间,须处置苏联动向,并运用政战两略迅速导致结束对华战争。”

政略方面,主要考虑在日占区建立傀儡政权,“新兴政权以帝国军队勘定之地区为其领域,应以善政进行自治”,规定“新建政权首先应努力诱导蒋政权悔悟,使之与新政权合并。如不能达此目的,则采取施加压力,使其崩溃之方略”。该规定“诱导蒋政权悔悟”,与1月16日声明不以蒋政权为对手的说法相比,已有后退。

战略指导方面,规定将对华战争划分为3个时期进行作战,各时期的时间安排和方针要领如下:

第一时期,自1938年至1939年前半期,为对华“消极持久战”时期。

该时期作战范围限定,华北地区为黄河以北及山东大部,指东方面为芜湖杭州以东的江南地区,华南方面为广州附近及其补给线。作战方针“完成对华持久战路,同时进行纯粹消极持久战之作战指导。要努力减小国力尤其是战力之消耗,促进对苏、中两正面作战之准备”。

第二时期,自1939年后半期至1940年,为“对华攻势及两正面作战准备”时期。

作战范围准备进攻中国腹地,从三个方向进攻武汉等地。作战方针“完成苏中两正面作战准备,防备苏联参战,及时平定黄河扬子江之间地域,扩大新建政权势力,同时尽一切政略手段以结束对华战争”。



第三时期,自1941年以及其后,为“一般持久及待机”时期。

准备在强化新建傀儡政权之后撤退日本守备部队。该时期作战方针“继续整顿在中国之勘定地区,强化新建政权,准备对苏战争且防备以后的国际变化。如第二时期已发生对苏战争,则本期继续对苏作战”。

除了规定上述3个时期作战方针任务之外,日军还就国力与军备充实问题作了规定,要在1940年建成昭和军制,兵力达常规60个师团、临编30个师团、飞行部队250个中队等为骨干。

军备充实的时间安排为:

1938年补充军队消耗和缺陷;
1939年准备对华攻势及对苏专守之作战准备;
1940年完成对华攻势及对苏专守,或对华专守对苏攻势之作战准备;
1941年完成对苏、中两国之战争准备。

值得注意的是,日军以1938年为补充时间,实因华北作战及淞沪作战日军之损失巨大,日军战力不足,其转向持久战实为必然。

日军最高当局虽发表了1月16日强硬声明,但迫于形势,不得不承认“中国事变的长期持久化”,因而采用上述战争指导课1月30日提出的长期持久战方针。

2月16日,日本召开大本营御前会议,会议确定:

“以暂不扩大作战面为一般方针,根据情况可以部分实施必要之作战”,日军自攻占中国首都南京后,初步设计了上述持久战略。其目的与特点在于,巩固和消化已有战果,扶植傀儡政权以补充日军殖民统治力量,并为了对付未来更大规模对苏、中两国战争,避免消耗,进行一定时期的休整。”

然而,日军上述战略设计,并没有考虑到中国军民“强烈反击或反攻”,“仍然如满洲事变和热河作战之前那样,对战局进行判断”。



所以,日军暂不扩大战面的方针得不到贯彻,而已确认的长期持久战略又不能按计划推行。由于战场的危急实况,被迫发起新的进攻势头,提前一年实施了原定进攻武汉的决战。日军持久战略的设计及其推行与变化,反映了日军在战略抉择问题上又一次陷入迷惘和徘徊。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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