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鸭鸭股份公司是我国最大的羽绒服专业生产企业之一,但因自身管理不善问题引发的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劳动者,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纠错。
故事需要从9年前说起。2016年5月,停职在家的徐明,突然接到共青城市公安局传唤,自己因挪用资金被鸭鸭股份公司举报,警方调查完笔录,并立案核实后以“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不予立案。
原来,徐明系鸭鸭股份公司老员工,现年62岁。在2007年9月至2014年4月,先后主管长春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工作。期间的2013年6月,鸭鸭股份公司突然向徐明发出《催款通知》,突然要求徐明在当月将货款160,823.69元上交公司财务,否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徐明为了保住工作,只得提交《申请报告》,请求分期偿还。2014年6月25日,鸭鸭股份公司和徐明重新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徐明入职鸭鸭股份公司从事营销工作,合同期限为2014年6月25日至2015年6月24日。2015年9月26日,鸭鸭股份公司突然又以徐明管理的公司账目不清为由要求徐明停止工作并返回公司对账。徐明前往对账,销售总监却说公司账目不能复查否则会引发严重后果。至此,徐明停职回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老家。
2021年7月22日,鸭鸭股份公司以徐明拖欠货款160,823.69元向共青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共青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当日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恼羞成怒的鸭鸭股份公司遂提起诉讼,殊不知这个“莫须有”货款160,823.69元诉讼,揭开了鸭鸭股份公司鲜为人知的管理不善“黑幕”。
2021年11月29日,一审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另查明,2011年及之前,鸭鸭股份公司尚欠徐明业务费用49,000元未得到报销。2012年4月9日,徐明在鸭鸭股份公司川南分公司担任业务经理时,尚有余款46938.5元未结算。2012年7月,徐明办理工作调动时转交货款、保证金11635元,鸭鸭股份公司竟然没有登记。法院判决,徐明仅欠鸭鸭股份公司货款53250.19元(
160823.69-4900-46938.5-11635)。二审九江市中级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2024年5月6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23)赣民再229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丢失54件羽绒服责任承担问题。经查,该丢失事件系在徐明担任泸州、宜宾市商场业务经理期间发生,虽然徐明负有一定过错,但其当时已积极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警方查明丢失服装的直接责任人王平系鸭鸭股份公司聘用员工,并在调动工作时将此事项一并移交,徐明已尽到相应的事后管理责任。鸭鸭股份公司应当承担不能证明徐明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不利后果,其不能将自身管理不善问题引发的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劳动者,其要求徐明一人承担全部赔付责任,显失公允。故二审判决认定徐明对丢失54件羽绒服价值23,243.42元承担全部赔付责任,确有不当,本院再审予以纠正。徐明仅欠鸭鸭股份公司货款30006.77元(53250.19-23,243.42)。
值得说明的是,仅剩30000元所谓的公司货款,是在2012年12月19日,经鸭鸭股份公司川南分公司经理周友德指令徐明,将货款 30,000元借给鸭鸭股份公司员工高斌,银行转账凭证经警方、法院确认,与徐明没有任何经济牵连,应当由鸭鸭股份公司承担。
至此,徐明背负尚欠鸭鸭股份公司货款160,823.69元的骂名,纯属“莫须有”,总算沉冤昭雪。
但是,在这9年来,失去工作的他失去了工作,没有了经济来源,家庭因此支离破碎,妻离子散。他强烈要求鸭鸭股份公司造成的精神损害经济赔偿,为自己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