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及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介绍,预付式消费有利于解决经营者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利于降低消费成本,本是“双赢”之举。但现实中也会使消费者面临较高的违约风险,“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成为消费堵点和痛点。《解释》着力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解决追责主体认定难。
一是明确借名发卡的行为责任。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消费者有权依法向其追责。
二是规定特许经营中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情形。在事前同意、事后追认、特许经营合同有明确约定、消费者形成合理信赖以及特许人存在过错情况下,消费者有权向未与其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特许人或被特许人追责。
三是明确商场场地出租者的过错责任。消费者可向有过错的商场场地出租者追责,防范无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利用商场场地收款后“跑路”逃债。
四是明确“卷款跑路”者的责任,强化清算义务人责任。针对经营者收取预付款、遇到经营困难后“跑路”,与消费者玩“躲猫猫”,明确“卷款跑路”经营者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依法及时清算,清算义务人亦应依法承担责任。
吴景丽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办理预付卡时要充分了解经营者情况并保留证据,避免发生纠纷后对责任主体举证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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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解决退卡难。规定了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解释》在规定排除消费者依法退卡权利的“霸王条款”无效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在经营者“迁店”造成消费者明显不便、“转店”未经消费者同意、出售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形下,消费者有权依法解除合同、请求退款。
同时,明确身体健康原因可作为消费者退款理由;规定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权利,防范经营者欺诈、“套路”消费者办卡的行为;规定退款本金和利息计算方法。
第三,解决转卡难。明确关于限制转卡的“霸王条款”无效;规定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经营者就对其发生效力。受让人既享有原持卡人的权利,还享有请求经营者更名、修改密码的权利,解决转卡难和受让人用卡难问题。
第四,解决举证难。明确对消费者有利的合同解释规则,如果经营者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预付式消费合同,应当作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规定经营者提供证据的责任。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次数、金额及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吴景丽表示,这都有利于解决消费者维权时面临的“举证难”问题,同时消费者也要注意保留证据。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张寻 责编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