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典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涉及行政协议履行效力认定、房改产权争议及行政机关履约责任边界等核心法律问题。
本案对同类案件中“登记错误能否否定协议效力”、“征收补偿程序正当性”及“民事产权争议与行政征收的交叉处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为被征收人依法维权提供了明确路径。
2016年9月,沈阳市X区政府启动文化路北棚户区改造征收项目,刘X名下30平方米房改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刘X与区征收办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41.2万元,但腾退房屋后征收办未履约付款。
纠纷核心在于第三人沈阳X大学主张涉案房屋实为泵房,称房改登记系因刘X自建房屋占用泵房地址导致错误,并单方退回其购房款。
诉讼中,刘X要求征收办依约支付补偿款及利息;征收办以起诉超期、房屋权属存疑为由抗辩;第三人坚称房屋属国有资产泵房,房改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基于合法房改手续取得征收权益,第三人未举证推翻协议效力,故判令征收办10日内支付41.2万元补偿款;但因产权争议属客观履约障碍,不构成行政机关主观过错,遂驳回利息赔偿请求。
1. 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原告持续协商未怠于行使权利,未超期。
2.协议是否有效?
房改协议经合法审批,第三人明知房屋性质仍签约,视为认可刘某产权,协议有效。
3.补偿款支付责任?
行政机关不得以民事争议对抗行政协议效力,征收办应依约履行。
1. 房改协议效力优先于产权登记瑕疵
法院未因第三人主张登记错误直接否定协议效力,而是综合审查房改审批程序、长期居住事实及第三人缔约行为,认定刘某基于房改协议取得征收补偿权益。
此裁判思路表明:在行政协议纠纷中,行政机关的审慎审查义务和协议稳定性优于形式上的产权争议。
2. 行政机关履约责任的绝对性
征收办以第三人异议为由拒付补偿款,实质是混淆民事争议与行政义务。
法院明确:行政机关签订协议后,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拒绝履行,民事权属争议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能成为违约抗辩理由。
3. 利息诉求驳回的警示意义
利息诉求被拒的关键在于征收办违约系“客观障碍”而非“主观恶意”。
此认定提醒被征收人:及时主张权利和固定违约证据(如催告函)是争取赔偿的必要前提。
1. 确权前置
购房时务必核实房屋性质,保存房改审批文件、缴费凭证等原始材料。
若涉及单位自管房,需取得产权单位书面确认文件。
2. 征收程序应对策略
签约前要求征收部门公示权属审查结果,避免后续争议。
对补偿协议中“权属无争议”条款需特别关注,可附加履约保障条款。
3. 诉讼时效与证据固定
征收方违约后,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并保留协商记录证明未超期。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行政机关转移补偿款项。
4. 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处理
若第三人主张权利,可申请法院追加其为诉讼当事人,一揽子解决争议。
避免因民事确权诉讼延误行政协议履行,二者可并行推进。
本案通过司法审查平衡了行政效率与民事权益保护,为处理类似“登记错误型”征收纠纷提供了范本。对行政机关而言,警示其需严格履行协议义务;对被征收人而言,凸显了夯实权利基础和及时司法救济的重要性。建议权利人在面临征收时,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法律程序最大化保障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