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最高法观点:女性放弃职场机会照顾家庭离婚要给予补偿?
既然已经离婚了,也曾经为家庭付出了,那么给一些报酬也是理所当然!通过搜索也看到了一些答案!
但我觉得应该要做指标考核,究竟有没有尽到护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工作等等方面的事宜。可以调研子女调研老人是否得到关照,还是“照顾家庭”,只是一个没有上班的借口,这个过程还做了好吃懒做的事情,这个应该适当的要考虑清楚!
同样如果女方结婚曾经拿了高额彩礼或者享受了相关的彩礼礼金,那也应该有一定的退还,不然这样惯着,如果女方善于钻营。岂不是可以通过结婚理所当然放弃工作,然后再离婚,赚了彩礼还赚了离婚照顾家庭补偿,这样来来回回都能成为一种赚钱方式了!
当然我们要理解法律为啥要支持“家务补偿”。
一方面、家庭贡献不能白干:全职照顾家庭的人,看似没上班,但家务、带娃、照顾老人这些活,可比上班累多了。法律现在承认这种“看不见的劳动”是有价值的,不能因为没工资就否定它的意义。
另一外一方面公平问题:比如妻子辞职带娃,老公能安心搞事业、升职加薪,但离婚时如果只分共同财产,妻子可能分到一半,却牺牲了自己的职业发展机会。补偿金就是给这种“隐形牺牲”找补点公平。
那么 “补偿”到底咋算?会不会被滥用?
不是按保姆工资算:有人担心补偿金会变成“请保姆的费用”,但最高法明确说了,不能简单按市场价算,而是综合考虑婚姻时间、家务强度、对方经济能力等因素。比如河南那个案例,女方要5万,法院调解到25万,就是考虑了婚姻存续时间长、男方经济条件。
那咋证明“真干活了”?用户提到的“调研子女老人是否被照顾好”有一定道理。实际操作中,法院会看证据,比如:婚姻期间是否长期全职在家;是否有孩子、老人的实际照顾记录(比如学校家长会签字、医院陪护证明);是否协助配偶工作(比如帮忙打理公司账目)。比如上海那个案例,妻子辞职帮老公管财务,法院才判了补偿,不是光“没上班”就能拿钱。
“好吃懒做”能混补偿吗?其实早已经印证
法律有门槛:如果一方只是借口“照顾家庭”,实际啥活不干,法院不会支持。比如: 婚姻时间太短(比如一两年),可能补偿金额很低;没有实际贡献证据(比如孩子丢给老人带,自己天天打麻将),法院很难认可。
调解阶段更灵活:很多高额补偿案例是调解出来的(比如河南的25万),这说明双方自愿认可了对方的付出。如果一方觉得对方“混日子”,完全可以不同意调解,让法院判,这时候举证责任就在要求补偿的一方。
那为啥这件事有争议?这既存在男女矛盾问题,也存在家庭观念问题!
传统观念 vs 现代法律:有人觉得“家务活不算贡献”,尤其是老一辈认为“女人就该做家务”。但法律现在明确,家庭分工不同,但价值平等。
补偿标准不透明:目前没有统一公式,全靠法官自由裁量,可能同案不同判。比如有的案例判5万,有的判25万,容易让人觉得“看运气”。但这也是没办法的事,毕竟每家情况不同,比如一线城市和农村的经济水平差异大,硬套标准反而更不公平。
不得不说,这是一个进步与挑战并存的矛盾问题!
进步:法律终于承认了家庭主妇/主夫的价值,这是性别平等的重要一步。尤其对女性来说,不用再担心“白干几年还被净身出户”。
挑战:如何避免“浑水摸鱼”?未来可能需要更细化的指引,比如明确举证责任、参考社会平均家务劳动时间等。但无论如何,大方向是对的——婚姻不是单方面牺牲,付出就该被看见。
说白了,法律的本意是让“为家牺牲”的人不吃亏,但具体操作还得靠证据说话。真要离婚时,建议保留好照顾家庭的记录(比如照片、聊天记录、证人),这样才能理直气壮地争取补偿。至于那些想钻空子的人,法律也不是吃素的,没真干活的人,法院一眼就能看穿。对此大家是怎么看的,欢迎关注我“她解忧”和我一起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