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律师。如果委托了两名律师,这两名律师多数情况下都会来自同一家事务所,这两名律师的主要职责就是为当事人辩护。但是有些情况下,当事人同律师除了商谈与辩护有关的法律问题外,可能还需要商谈家庭事务或者公司事务,出于某些原因,商谈家庭事务和公司事务的律师,就有可能从其他的律师事务所聘请,而这些律师也需要会见当事人。那么,实践中,律师会见当事人可以分为几类?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根据会见的目的,律师会见当事人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辩护会见。所谓辩护会见,是指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进行辩护而会见当事人。这类会见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解案情、核实证据、研究辩护观点等与辩护有关的活动。
二、亲情会见。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律师会见的目的就是代表家属对当事人进行安抚,其主要内容就是向当事人介绍家里的一些情况,传达家属的关心、了解其本人的身体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家属寄衣物、寄钱等生活方面的问题。这类会见,虽然律师是以辩护人的身份进行的,但是其会见的内容和目的都与辩护无关,这种类型的会见活动在律师行业内被称为亲情会见。很多律师守在看守所附近,主要业务就是进行亲情会见。这样的亲情会见,可以解决当事人与家属之间的亲情沟通和一些家庭事务问题,同时也可以减少辩护律师会见的工作量,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亲情会见增加了会见的人数和会见的次数,加剧了会见场所的紧张程度,这也是有些看守所对会见时间进行限制的原因之一。
三、事务会见。有一些当事人是企业家,在被羁押期间,需要详细地了解和指导企业的经营活动,甚至还要签署相关的企业文件,这就需要律师经常性地会见,向其传达公司事务方面的信息。辩护律师不可能有大多的时间频繁会见当事人,所以很多当事人就想了一个折中方案,让辩护律师只占用一个名额,另外腾出一个名额,聘请一名事务律师,专门用来沟通公司方面的事务,或者让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以辩护人的身份进行会见,帮其沟通和处理公司事务。这样的会见,就称为事务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