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郑州中原区人民法院接到一起诉讼,女方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男方解除婚姻关系,并且要求男方支付她家务劳动补偿金5万元。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女儿由原告胡女士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房产、车辆归被告王某;同时,王某一次性支付胡女士各项经济补偿共计25万元,这里也包含了对她多年来家务劳动的合理补偿。
(3月12日羊城派)
胡女士在提起离婚诉讼时,要求男方支付 5 万元家务补偿金,而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包括家务劳动补偿在内的各项经济补偿共计 25 万元。这一判决结果无疑是对“家务劳动的价值应当被认可和补偿”的认可。
说到“家务劳动”,并不比在外工作轻松,但是长期以来,这种劳动容易被忽视,或者说被认为是应该的。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条款的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肯定了家务劳动对于婚姻家庭的贡献。正如法官说的一段话那样:赋予负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有利于鼓励家庭成员参与家务劳动,促进夫妻双方互相尊重,对于平衡夫妻经济利益,消除就业一方对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歧视,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发挥着积极作用。
在传统观念中,家务劳动常常被视为女性“分内之事”,是一种无形的、自然而然的付出,不被看作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劳动。然而,这种观念忽视了家务劳动对于家庭稳定、子女成长以及婚姻关系和谐的重要贡献。一个家庭的正常运转,离不开日常的洗衣做饭、打扫卫生、照顾老人孩子等一系列繁琐的家务劳动。这些劳动不仅消耗了劳动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对于整个家庭的运转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这起案件中,胡女士多年来默默承担了繁重的家务劳动,使得男方能够专注于工作,为家庭创造更好经济条件。她的“隐形付出”,同样是对家庭的实质性贡献。难能可贵的是,诉讼离婚胡女士只是“要5万元家务补偿”,而最终的价值是“25万元”。这也充分说明,全职阿妈也罢,全职太太也罢,“隐形付出”也是具有“劳动价值”的。
家务劳动不是无足轻重的,而是家庭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得到合理的补偿。法院判决男方给予女方家务补偿,体现了法律对于家务劳动价值的尊重和认可。这一补偿不仅仅是金钱上的给予,更是对于家务劳动者多年来付出的一种肯定和尊重。
离婚提5万家务补偿法院判25万,应是一堂普法课,也应该成为此类案件判决的模版,如何计算“隐性付出”的“劳动价值”,不妨进一步细化标准,以为家务补偿正名,让“隐形付出”不再是“无言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