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季天干物燥

是火灾事故的高发季节

防火安全不容忽视

近日

因人为点火、遗留火种等原因

先后发生多起

野外芦苇、杂草火灾

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以下典型案例

为我们敲响警钟

警示案例

吕良镇

1月20日


2025年1月20日中午,金湖县吕良镇境内四桥与420省道连结线十字路口东向方向枯草起火,现场过火面积约800平方米。经调查,该起火灾系违法行为人邵某某(吕良镇人)在路过此处时,因贪图玩耍用打火机点燃枯草后离开,导致大火蔓延至附近的交警信号灯配电房,致使电缆及信号灯主控板等设备被烧毁,损失上千元。邵某某归案后,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赔偿了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县公安局对邵某某予以治安处罚。

利农河风光带

2月27日


2025年2月27日中午,金湖县利农河风光带草坪枯草起火,现场过火面积约512平方米。经调查,该起火灾系违法行为人陈某(黎城街道人)在路过此处散步时,发现地上有一丢弃的未燃放的鞭炮,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该鞭炮旋转喷火引燃草坪上枯草后离开,导致利农河风光带草坪枯草大面积燃烧,损失400余元。陈某归案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县公安局对陈某予以治安处罚。

防火责任重于泰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春季大风天

从身边小事做起

注意消防安全

预防火灾发生



供稿丨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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