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读·百年工运故事
第十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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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石:苏区劳动立法奠定权益保障基础
“工人的工资大大地增加了,最少的有20%,有的增加了几倍至十几倍......”“现在工人的疾病、生小孩、死亡、受伤均有保险局或雇主负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第一次让工人自己的法令落成文字,带给苏区工人实实在在的保障。
为了维护工人群众的利益,调动工人群众的积极性,改善工人群众的生活,党和人民政府在苏区建立时期就着手劳动立法,例如,1929年10月《上杭县劳动法》,1930年2月《永定县劳动法》,1930年3月《闽西劳动法》,这些劳动法规是早期的、地方性的劳动政策法令,相对而言是比较简单和初步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苏维埃劳动法》),它的中心内容和主要目的,是要改善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反对雇主对工人的压迫,限制私人雇主对工人的剥削。这部法律共12章75条,规定劳动标准、劳动安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会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各项制度于一体,这是苏维埃区域第一个以国家基本法形式通过的最为完备的劳动法。
《苏维埃劳动法》规定,对雇佣劳动者普遍适用八小时工作制。同时,劳动者每周要有连续42小时的休息,也就是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半,这是我国周休息制度的雏形。
《苏维埃劳动法》对于工会建设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全国总工会的地位,即“各项职工会及其地方组织,须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所通过的章程而组织之”。《苏维埃劳动法》还明确指出,“职工会主要的任务是代表个别的或集体的工人,保护一切雇佣劳动者的利益”。此外,《苏维埃劳动法》规定了工会经费的来源,即“由雇主出工资总数以外的百分之二的数目作为工会的办公费,又百分之一作为工人的文化费”,这是对工会经费制度的明确规定。
但是,该部劳动法是以1930年5月制定的《劳动保护法》为基础,参照苏联劳动法相关条文起草的,所以很多条款并不能适应苏区的小农经济情况。1933年3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对1931年的《苏维埃劳动法》加以修改,并于同年10月15日重新颁布实施。劳动法的实施大大改善了苏区工人阶级的社会地位和生活状况,也对经济发展起到了明显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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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全国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