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八”国际妇女节到来之际,互助县人民法院从近年审结的案件中评选出五件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向社会公布,希望广大妇女群众通过学习、了解典型案例,不断提高法治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做新时代文明新风尚的建设者、维护者和笃行者。
丈夫对婚内患有疾病妻子有扶养的义务
——刘某某诉邓某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9日,刘某某和邓某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18年妻子邓某某查出患有精神疾病。2018年1月2日丈夫刘某某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后刘某某撤回起诉,由于双方矛盾不断升级不利于病情恢复,邓某某一直在娘家治疗。从2020年12月起,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刘某某对妻子不管不问。邓某某的家人无法承担巨额医药费和生活费以扶养纠纷将刘某某起诉至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某支付医疗费39256.46元、扶养费54400元、保费500元,共计94156.46元。后丈夫刘某某不服上诉至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2023)青01民终374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一年多了刘某某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还变卖了婚房并挥霍一空,又起诉要求与邓某某离婚。
调解结果
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案件有特殊之处,首先要确认邓某某的行为能力,能否自主表达自己的意愿。调解当日邓某某委托家人及律师到庭表示不同意离婚,并要求刘某某先行履行扶养纠纷中的案件款。丈夫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不承担患病妻子的扶养义务,仅仅离婚是不可能的。保护婚姻自由还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难题。由于邓某某的病情不宜面对面调解,法官到邓某某娘家及邻里走访,发现邓某某身体已经恢复并有社交活动,于是录了一段视频让其表达自己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愿,妻子邓某某表示在自己住院期间刘某某没有尽到丈夫的扶养义务,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其愿意离婚,因身体原因孩子由刘某某抚养,刘某某需给付其今后一段时间的生活安置费用。承办法官给刘某某做思想工作,如果离婚首先要积极帮助邓女士治疗疾病,安排好她的生活和监护问题后,才可以协商离婚事宜。法官从邓女士的病情治疗和身心健康出发,也做通了邓女士父母的工作,他们愿意履行监护职责,给女儿好好看病。最终刘某某当庭给付邓某某生活安置费及经济补偿款共计199667.17元以及生效判决中未履行的扶养费60332.83元,共计26万元。
典型意义
我国法律保障离婚自由,同时也防止轻率离婚。尤其是本案中在婚姻存续期间妻子患有疾病久治不愈,更需要丈夫的关心爱护,刘某某作为丈夫不应消极逃避法律上的照顾和治疗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的规定,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扶养责任。因此,夫妻之间相互扶助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强制义务,任何一方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逃避履行对配偶的扶助义务。对于涉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排考虑。本案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妻子邓某某同意离婚,在安排好邓某某的今后的生活和监护问题后,双方协议离婚是最好的结果。
供稿:郭士坤
编辑:席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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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郑俊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