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扩大消费宣传教育工作的影响力和覆盖面,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面向全体市消委会成员单位征集2024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经过多轮整理筛选,年度十大消费维权案例正式出炉!
从预付式消费陷阱到摄影服务,从恋爱“投保”合同到医疗美容服务,快来一起看看这些案例,你是否也曾中招?记得转发给身边的朋友,让更多人远离消费陷阱,一同理性消费、科学维权!
01
花三万元办理健身私教课程
想退课却被告知课程概不退换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王先生在东莞南城某健身房办理了33800元的健身私教课,并签署了《私教协议书》。几节课后,因住所搬迁,前往健身房不便,王先生向健身房提出退还剩下费用。不料,健身房拒绝了王先生的退费要求,提出课程一经售出、不退不换的主张。再三商议,健身房建议王先生将剩余课程转让他人,以换取剩余课费,或是扣除60%的违约费用后将剩余费用退还。王先生对于健身房的退款方案不能接受,于是向东莞市消委会求助。
【调解过程及结果】
东莞市消委会接诉后,对该健身房开展调查。经了解,健身房制定的《私教协议书》规定“私教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也不能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该健身房涉嫌使用格式条款等方式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东莞市消委会以该违法行为线索移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人员的教育劝导下,健身房与王先生达成调解协议,将剩余课程的费用退还。对于健身房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行为,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各位消费者享受预付费服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应与商家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商家提出口头承诺的,应当将承诺内容以文字形式固定在协议或合同,合同以及消费凭证应妥善保存。
二、消费金额避免转账至销售人员个人账户。应确保消费款项直接转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机构的专用账户,以免员工离职后或者发生消费纠纷时,难以证实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关系存在。
三、务必留意重要条款约定。如出现不公平格式条款,应及时向经营者提出异议,对条款进行修改。此外,违约金比例约定过高的,根据公平原则,也应与经营者协商,做适当调整,一般不得超过损失的30%。(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供稿点评)
【律师点评】
一、格式合同的合法性问题:
本案中的《私教协议书》就是健身房提前拟定的格式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格式合同并不会必然无效,只有如“私教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也不能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这类条款明显符合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无效条款。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本案中,健身房跟王先生签约时,未就相关条款进行提示、解释,那么,也会导致格式条款无效。
二、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王先生因为搬家,前往该健身房不便,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会增加王先生的履约成本,因此,王先生依法享有因情势变更要求解除合同的权利。王先生基于合同未全部履行完毕,要求健身房返回剩余费用,实际上是合同解除权的一部分。
当然,王先生要求解除合同,是基于王先生搬家这一事实,而就该情形而言,健身房本身并无过错,王先生要求解除合同也确实会给健身房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健身房可以要求王先生做合理补偿,但本案例中,双方订立的违约条款,违约金明显过高,系不合理的约定。(广东盈隆(东莞)律师事务所王莹律师点评)
02
为恋爱关系“投保”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2018年,原告张某花费399元在支付宝平台上购买被告广东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的一款恋爱合约产品,约定合同生效后三年至十年期间,原告若与合同所载明的心上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被告将赔付一万元现金。后原告张某于2022年与恋爱合约中的“心上人”登记结婚,并向被告提出要求履行兑现承诺,但无果。于是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案涉《恋爱合约》中所约定的标的物一万元,并赔偿张某为诉讼支出的各项费用一万元。
【审理过程及结果】
经审理查明事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1.限被告广东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款项399元及利息;2.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张某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从案涉《恋爱合约》的性质和内容来看,该合约类似于恋爱保险,其标的物并非真实存在的风险,无法进行有效度量,被告所推出的恋爱合约产品不具有法律承认的合法权益,恋爱关系很难找到一个可界定的、法律意义上的标的物,无法界定其风险在哪里、如何计算风险经费、如何投保,约定的保险事故不会造成被保险人实际损失、无实质内容意义,纯属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此外,案涉恋爱合约未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和监管,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管理秩序。对此,原中国保监会为了规范保险产品市场管理秩序,已经依据相关文件叫停有关保险公司推出的类似恋爱合约产品。被告在明知上述情况下,仍对外销售案涉恋爱合约,可以看出被告销售案涉恋爱合约合同的目的并不单纯,且寄希望于概率性的事件来获取利润,此行为使其他市场主体的诚实劳动价值被减损,损坏正当的市场秩序,违背商业道德底线和公序良俗。因此,案涉《恋爱合约》属于无效合同。(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供稿点评)
【律师点评】
类似案例中的恋爱合约产品或者恋爱保险,往往附加了较长的兑现期限,销售者如果具有投机获利的不良动机,一旦圈钱成功或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困难,则可能提前“跑路”,严重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益。
如果消费者购买恋爱合同类产品后产生纠纷,建议优先尝试调解解决;可以向当地有关部门或消委会反映情况,借助他们的专业调解能力,更高效地化解矛盾。若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起诉前,务必查询核实经营主体是否已注销登记。若经营主体未注销,消费者可直接以其为被告主张权利;若已注销,则可向经营主体的股东、经营者或清算义务人主张权利。(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刘箫音律师点评)
03
海鲜称重暗藏“胶袋刺客”
消费维权助推市场规范经营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刘先生到沙田镇某海鲜市场内的某餐饮店处购买了3000多元的海产品。刘先生发现,经营者都是将海产品装在一些非常厚实的塑料袋后再进行称重,也即消费者需要以海产品的价格购买这些塑料袋,经过计算,刘先生认为自己花费了将近海产品价格十分之一,也就是300元左右来购买塑料袋,是花了冤枉钱,在与经营者协商无果后,便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田分局进行投诉。
【调解过程及结果】
在接诉后,沙田分局组织刘先生与经营者进行现场调解。调解员向市场经营者进行释法明理,告知若在海鲜销售过程中短斤少两、虚高数量,应当对消费者进行数量补足或退款,构成消费欺诈的,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经过沟通,双方自愿达成了退款及赔偿协议,纠纷得到解决。
经过此次消费投诉之后,沙田分局联合市场开办方开展普法活动,向全体经营户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要求经营户一律落实明码标价、一货一签;开展计量器具专项检查,督促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引导该海鲜市场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在经营户的计量器具旁张贴“先称重再入袋”标语,并督促经营户严格遵守,实现海鲜价格公开、公平、透明,让消费者买得放心、吃得安心。
【案例点评】
商家经销零售商品时,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超过法定的负偏差构成了计量违法行为,根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给予行政处罚。若经营者故意利用厚胶袋压秤、使用作弊称等违法行为构成消费欺诈的,除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消费者进行惩罚性赔偿。
各位消费者怀疑遇到计量违法行为时,请及时取证。通过市场设置的公平秤复称,也可将随身携带的已知重量的物品(如手机、钥匙等)放上秤盘称重。整个过程要保留证据,如营业执照信息、购物小票、收据等,也可全程录像留取视频证据。其次,主动与商家协商。若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委员会进行投诉,或者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田分局供稿点评)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未明确告知消费者塑料袋的重量和价格,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第十条还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将厚重的塑料袋重量计入海产品重量中计价,导致消费者支付了额外的费用,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此外,商家的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商品称重计价的规定,商家逐利无可厚非,但亦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诚信经营。本案中,经营者故意将厚重的胶袋重量计入商品重量中,且未向消费者明示,可能构成消费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广东盈隆(东莞)律师事务所王莹律师点评)
04
低价摄影多套路
套餐升级有陷阱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赵女士在抖音平台看到某影楼投放的“188元拍摄两套写真”广告,被该超值套餐吸引,于是前往门店咨询。到店后,在工作人员却多次向赵女士解释,188元套餐风格过时、选择有限,不断劝说赵女士升级摄影套餐,赵女士在工作人员和店长的轮番“思想工作”下,碍于情面而支付了3198元、21张精修的摄影升级套餐。拍摄结束后,摄影室又为赵女士提供了超过四百张的海量照片以供筛选,尽管已一再压减,最后选定的照片张数仍超出了套餐规定的数量,按多出部分每张130元的价格计算,外加1688元的相册制作费,最后摄影服务总金额高达8000元。赵女士对摄影室收费过高、且不提供底片的行为表示异议,此时摄影室称,若不支付差价,原先已支付套餐也不予提供精修照片。赵女士认为商家的要求不合理,于是向东莞市消委会求助。
【调解过程及结果】
东莞市消委会接诉后,对该摄影室开展调查调解。调查发现,摄影室和赵女士已签订3198元套餐的《摄影服务合同》,但工作人员在合同末端手写备注“特惠套餐,不退不换,有效期一年”。调解员向摄影室强调合同缔结、解除应以双方自愿平等为原则,并阐释说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以及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不得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在调解员的耐心劝导下,最终摄影室和赵女士达成了新的履行协议,赵女士在合同已履行部分的基础上,自主选择摄影服务和照片,摄影室以赵女士的选择结果重新计价。
【案例点评】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以及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个人意愿,且不得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本案中赵女士已经支付了3198元的套餐服务,双方也已完成拍摄,无论后续是否加价选片,应当按约定向赵女士提供精修照片,不得再加设其他要求。
各位消费者选择摄影服务时,应仔细审查合同内容,了解清楚商家对照片、底片及相关数据资料是否全部提供,是否存在额外收费项目。合同中应当对服务内容、数量和质量进行明确约定,并写明商家未能及时交付照片的违约责任等。为避免争议,对于商家口头承诺的服务内容,也应当以文字形式固定在合同中。
同时,消费者在遇到商家线上低价引流、到店后洗脑式推销、诱导套餐升级等情况时,也应保持警惕,坚守心理预期和价格底线,勇敢拒绝,避免陷入消费陷阱。(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供稿点评)
【律师点评】
本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赵女士的哪些消费权益受到了侵犯?
在赵女士消费的过程中,影楼隐瞒了套餐的实际情况,并未详细告知超过套餐范围的消费价格,且未告知赵女士需要再400多张海量照片中挑选出符合套餐数量的照片;商家在服务合同上手写注明:“特惠套餐,不退不换”,在赵女士发现消费过高拒绝支付差价时,商家就利用合同条款及拒绝提供套餐内的精修照片的手段,迫使赵女士进行消费,种种行为侵犯了赵女士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二、合同条款是否有效?
本案最有争议的点之一就是影楼在合同中备注的“特惠套餐,不退不换”的字样,那么该条款作为影楼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否有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故格式条款存在上述情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而商家利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可能会面临民事赔偿及行政处罚。(广东盈隆(东莞)律师事务所王莹律师点评)
05
为求健康服药减肥
消费过万仍未见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7日,市民王女士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一则减肥药广告,称肥胖容易诱发心脑血管疾病,吃药能减肥并承诺无效退款。王女士抱着尝试的心态花费298元在商家广东某药业有限公司处购买了减肥药初体验套餐,随后客服人员称减肥药需要配合祛湿产品一起服用效果才更加显著,积极向王女士推销祛湿产品,并向王女士转发很多减肥成功的案例,并再次承诺无效全额退款,一时心动之下,王女士再次花费6388元购买祛湿产品。服用三个月后,王女士发现减肥效果并无显著,客服称由于王女士体质特殊,需要持续服用多个疗程才能到达预期效果,8月5日王女士再次花费11888元购买第二疗程的减肥药和祛湿产品。王女士再次服用减肥药2个月后,体重并无较大变化,认为商家故意夸大减肥效果,诱导消费,虚假宣传,要求商家全额退款,协商无果后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滨海湾分局投诉求助。
【调解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滨海湾分局联系被投诉人核实情况并组织调解,通过查看双方沟通记录,执法人员认为被投诉人并未涉及虚假宣传行为,但应履行其“无效退款”的承诺。经执法人员组织调解,被投诉人同意履行“无效退款”承诺,向王女士退回合计18574元的货款。
【案例点评】
许多减肥药案例中,商家利用消费者急于求成的心理,声称产品可以快速瘦身、无需运动和节食等,而实际上这些承诺往往难以实现。此外,某些减肥药甚至被检测出含有害成分,如西布曲明、麻黄碱等,这些成分会对人体造成严重的健康危害,如心律失常、呼吸衰竭、心力衰竭等。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轻信网络上、社交媒体平台上的减肥药广告,尤其是带有“立即见效、无副作用”字眼的广告,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消费者应通过正规药店、网上官方旗舰店等途径购买减肥药,且注意查看产品的说明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确保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时,消费者也要查看产品是否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文号、是否通过国家主审机关审批等,还可以咨询专业医生或药师,了解产品的成分和功效,避免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滨海湾分局供稿点评)
【律师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条款。
本案商家的客服人员在消费者王女士分别于2024年5月27日和8月5日两次购买减肥药和祛湿产品时均承诺“无效全额退款”,王女士基于该承诺而作出实际行动,进行购买,所以商家与王女士已建立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本案存在的客观事实是商家无法实现“有效”,所以应履行“全额退款”的义务。
本案再次提醒消费者,要注意保留证据,除了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外和付款凭证外,对商家的承诺、宣传资料等也需要进行充分了解并保存。(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冯世杰律师点评)
06
严管住宿场所卫生
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3日,陈先生入住东莞某酒店,入住当晚其和朋友外出吃饭活动,回到酒店客房,床上被褥铺设整齐,直接睡了一晚。第二天陈先生出门工作,晚上回到酒店,掀开被子发现床单残留有污垢血迹,随即叫来酒店工作人员交涉,其感觉酒店工作人员处理事情的态度比较生硬,陈先生不接受,遂投诉该酒店卫生问题。
【调解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东莞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迅速对陈先生开展询问、固定证据,并向其了解诉求,陈先生请求行政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罚该酒店。随后,执法人员对被投诉酒店开展调查,并核实陈先生当天入住的客房床单隔垫确实存在污渍印记,现场检查还发现该酒店存在布草间、洗消间堆放杂物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该酒店限期整改。3月28日,执法人员进行回访检查,发现该酒店违法行为仍未改正。最终执法单位对该酒店作出警告、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收到行政处罚后,该酒店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迅速开展整改,陈先生对该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酒店作为公共场所,有责任确保顾客的健康和安全。未按规定保洁可能导致细菌、病毒等传播,引发各种疾病。消费者有权要求酒店提供一个干净、卫生的环境。酒店行业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的保洁制度和流程,确保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洁和消毒。同时,消费者在选择酒店时,也应关注酒店的卫生状况,如有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东莞市卫生健康局供稿点评)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商品和服务时享有安全权,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确保顾客用品用具“一客一换”,保持清洁。本案例中,陈先生与酒店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陈先生当然有权要求酒店提供安全卫生的住宿条件,酒店的床品有污渍血迹,布草间、洗消间不符合卫生要求,酒店提供的服务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对卫生安全的要求,损害了陈先生的安全权,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结合本案,陈先生可以提出退还住宿费、赔偿损失等主张,如果酒店在明知床单存在污渍血迹,仍然不更换,继续提供给消费者使用,则可能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留相关证据,要求酒店退一赔三。(广东盈隆(东莞)律师事务所王莹律师点评)
07
四万元按摩椅噪音大
要求退货退款被拒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4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收到消费者黄先生投诉反映,其于2024年5月5日在东莞某实体店购买一款按摩椅总价40800元,试用三天后认为按摩椅运作声音大,让其感觉不适,要求全额退货退款,向商家反映情况后,遭商家拒绝,然后向东城分局进行投诉。
【调解过程及结果】
东城分局接到投诉后,迅速与黄先生了解有关情况,其表示因店内环境嘈杂,无法感受到按摩椅的噪音问题,当其购买收货后在家试用三天,发现按摩椅运作声音太大,提出全额退货退款诉求,但商家以其实体店与线上店铺不同,不实行七天无理由退货为由不予退货,黄先生认为十分不合理。商店负责人表示经检测该按摩椅的噪音是在合理的范围内,由于此按摩椅非质量问题,无法给其全额退货退款。调解员深入了解双方的争议后,耐心多次调解,最终商家表示同意做出退让,消费者需支付来回800元运费后退货退款,投诉人黄先生也表示接受此调解方案,愿意承担800元运费,最终双方争执平息,达成和解协议。
【案例点评】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实体店购物可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只有货物出现质量问题或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时,消费者才可以要求退还商品或者要求更换、修理。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线下实体店消费时,要问准退货期限有无特殊约定、保价期等,避免后续发生争议;消费者不要依赖网购中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后悔药”,应当理性消费。同时,如果商家为了提升顾客的消费体验,提供额外的售后服务,那么商家所做出的的承诺也应受到法律的约束。(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供稿点评)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有其限定的适用范围,根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一般为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因此,对于实体店购买的商品,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直接赋予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建议消费者在实体店购买商品前,先详细了解商家的退换货规则,以免因对规则的误解发生纠纷。
当然,现实中,某些实体连锁品牌或特定商家为了增强自身竞争力,吸引消费者进行消费,可能会制定较为宽松的退换货规则,其中可能包括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但这并非法律规定,而是基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特别约定。
如果实体店承诺销售的商品可以享受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提醒消费者注意保留承诺的证据,同时留意商品退换货的时限,保持商品的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退货时需将商品本身、配件、赠品、保修卡、说明书等一起返还。(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刘箫音律师点评)
08
无证医美机构卷款倒闭
变美之路成维权之路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开始,黄女士在东莞市大岭山某美容店购买美容服务。在进行美容项目过程中,该美容院的经营者周某多次向黄女士推荐私密手术项目,在其劝说下,黄女士同意接受消费无创收紧服务项目并支付了65000元的服务费。在项目做到一半时,因黄女士感觉没有效果,周某便建议改为手术私密项目。2021年3月,周某带黄女士前往深圳市某诊所进行无创手术项目,该诊所表示该手术费用原价300000元,优惠后265000元,减掉之前已付65000元,剩余支付200000元。黄女士听到价格后本想拒绝,但周某一直称黄女士丈夫有支付能力,不在乎这点小钱,当天手术费用不够可以先代为垫付,在碍于情面及一时冲动之下,黄女士同意并现场支付100000元,周某代付100000元。当天黄女士进行了第一次手术后,黄女士回家告知家人,觉疑被骗,遂要求周某将未完成的手术退款,但周某称与其无关,后黄女士前往诊所,但诊所已人去楼空,未再营业。事后,黄女士得知该诊所因为非法经营阴道紧缩术被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进行处罚。故此,黄女士起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及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东莞市大岭山某美容店以及深圳市某诊所均并不具备医疗美容的资质,故黄女士与该美容院以及诊所建立的上述两项服务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又因黄女士向该两个机构购买服务的行为属于个人消费行为,该美容院及诊所不具备相应的资质而向黄女士提供相应的服务项目,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法院判决美容院的经营者周某以及该深圳诊所返还收取黄女士的服务费并三倍赔偿服务费。该案判决结果已生效。
【案例点评】
消费者在选择医疗美容机构时应当认真审查该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以防被骗;在选择美容项目应具体仔细了解项目内容,多方比较价格,避免冲动消费。相关美容医院在从事医疗美容项目时亦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不具备资质的个人美容机构更是需要谨慎,除了需审核合作美容医院的资质之外,还应合规操作,否则可能会面临巨额赔偿。
在医美过程中遇到消费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消费者可先和经营者协商解决;若未能协商一致,可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必要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大岭山法庭供稿点评)
【律师点评】
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疗机构的资质要求有明确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不具备相应资质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这属于强制性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本案消费者黄女士在未清楚了解提供服务一方的美容店和某诊所是否具备医疗美容资质的情况下,即接受该美容院和诊所提供的服务项目,最终引致纠纷。审理该案的法院根据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认定两项服务合同无效,且存在欺诈行为,判决由提供服务者退一赔三。
提醒消费者,应对提供服务一方的相关资质应进行详细清晰了解,避免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冯世杰律师点评)
09
买黄金别冲动!
警惕“一口价”黄金饰品陷阱
【案情简介】
甘先生2024年10月在东莞凤岗某珠宝店购买黄金,向销售人员表明想购买克重金饰的来意后,现场的销售主管却一直向甘先生推荐“一口价”黄金饰品,称“一口价”黄金饰品具备不会贬值、造型美观等优点,结果甘先生支付5700元购买后才发现该“一口价”黄金饰品仅重4.5克,相当于一千二百多元一克。甘先生要求按同样价钱换克重计价的黄金饰品,遭到商家拒绝,于是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岗分局求助。
【调解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凤岗分局执法人员迅速调查核实情况,对消费投诉相关情况进行分析,执法人员向商家明确,即使是“一口价”黄金饰品,它的成分、重量信息跟消费者也有重要的利害关系,商家理应明确告知,让消费者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去做出购买的选择。在多次沟通、教育劝导下,商家认识到自身服务方面的不足,最终同意为甘先生更换等价克重金饰,并规范“一口价”黄金饰品销售等经营行为。
【案例点评】
“一口价”黄金饰品是指那些以件计价,而非按克重计价的黄金饰品。这类产品往往工艺复杂,价格中不仅包含了黄金本身的成本,还附加了高昂的加工费用。对于那些希望通过实物黄金进行投资或保值的消费者来说,这类产品显然并非理想选择。此外,一些销售人员可能会故意隐瞒“一口价”黄金饰品与“克重计价”黄金饰品之间的区别、商品退换规则或是不明确标示或告知产品的克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利用误导性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了解其购买或使用的商品及服务的详细信息,如价格、产地、生产者等。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黄金饰品时务必保持警惕,充分了解产品的计价方式和价格构成后再进行购买。(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岗分局供稿点评)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作为商家,可以通过在显著位置“明码标价”的方式,向消费者明确展示最为关注的金饰克重、纯度等信息,并合理解释黄金饰品的文化、款式、工艺等附加价值,让消费者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去做出是否购买的选择;作为消费者,也要特别关注标识标签、核实克重纯度、确认售后规则,才能更好地选购心仪饰品,避免陷入消费纠纷。(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刘箫音律师点评)
10
萌喵变病猫
恶意欺诈应三倍赔偿
【案情简介】
2023年,孙某在东莞市某宠物有限公司购买一只宠物猫,在购买过程中商家捆绑销售猫粮、羊奶粉等宠物用品。宠物猫在购买3-5天后出现不适,经医院诊断为猫瘟、犬瘟病毒阳性,宠物经治疗无效后死亡。孙某多次与商家协商赔偿未果,认为其构成消费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退款、支付三倍赔偿及赔偿相关治疗费用。
【审理过程及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猫瘟潜伏期为2-9天,孙某的宠物猫在购买后第三天确诊,推定出售时已携带病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出售动物前,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商家应提供检疫证明,但未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结合多名消费者起诉该商家出售患病宠物的情况,法院认定商家存在欺诈行为。
综上,法院支持原告孙某解除合同,被告东莞市某宠物有限公司退还涉案合同价款3300元,并按宠物猫价格1300元的三倍赔偿3900元。已开封的宠物用品可能携带病毒,孙某无需返还;未开封用品应退回。孙某的检查费、治疗费属合理损失,东莞市某宠物有限公司应予赔偿。本案判决已生效。
【案例点评】
为了避免纠纷,消费者在购买宠物时,要擦亮双眼,挑选有资质、信誉好的宠物店,并且要求商家出示宠物的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合同条款,保留证据,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出现纠纷时,可先和经营者协商解决;若未能协商一致,可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如果涉及到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消费者们可以要求消费者委员会提起公益诉讼,以消协的力量维护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供稿点评)
【律师点评】
上述法院提醒再次强调保留证据的重要性。相信大多数消费者对此早已熟知,但还有部分消费者可能对于无法自行搜集到的证据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尚未完全明确。现介绍如下:
一、有些事实,无须举证证明。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事实可以不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冯世杰律师点评)
图文:东莞市场监管、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
编辑:陈颂铭(实习)
编审:香雅怡
出品:桥头镇融媒体中心
新闻回顾
01
02
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