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张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
基本案情
王某与张某结婚数年并育有一女,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分居。分居期间,张某将女儿带至外地生活。王某反复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向张某询问女儿的情况,张某均未作出有效回应并将王某微信、电话拉黑。王某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作为母亲的监护权利、影响了孩子的正常生活,遂以张某为被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要求张某立即停止侵害王某对其女享有的监护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一方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争夺抚养权或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探望权。王某作为母亲多次要求张某协助其探视婚生女,并曾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均未如愿,张某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了王某的探视权,故依法裁定张某立即停止对王某监护权的侵害。该禁令发出后,法院通过调解、回访等方式多次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张某表示愿意服从人格权侵害禁令内容,积极配合王某行使监护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依法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维护申请人身份权利的典型案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权。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不仅侵害了另一方对子女教育抚养的权利,也会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明确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签发,切实维护了申请人作为母亲的人格权益,有效化解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纠纷。
来源:天津高院、天津市女法官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