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法经网

2025年“两高”工作报告披露了一组组数据,记录着过去一年司法机关的业绩。

刑事案件审判数据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是无罪判决的人数,因为这是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质量的重要参数,同时反映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以及司法系统对人权保障与审慎裁判的平衡。

2024年,中国内地法院宣判无罪的共有598人,同比下降25.6%。分摊到每个地级市(大概333来个),不到2人;全国有2843个县,平均下来才0.21人。

看到这组数据,你想想,我们的无罪指数有多低?而按最近十年的司法精神,不诉的案件也是极低的。

对比2024年检察工作白皮书,提到判决无罪、不负刑事责任418人,占比0.03%,刑事案件有罪判决率99.97%。

需要说明的一点,其实不少无罪案件跟律师辩护无关,而是由中央巡视组根据历年上访的情况,对年代久远的、反复信访、存在重大嫌疑的案件,按一定指标进行纠正,由此挽回一些好评。

据往年最高法院报告显示,近年来全国刑事案件无罪判决率急剧下降,以2000年和2014年为例,2000年全国无罪判决人数达6617人,到2014年低至778人,无罪率仅有0.06%。数据显示,这些有限的无罪判决案件中,八成以上都是自诉案件,被告人被判有罪的概率几乎为百分之百。

往年无罪判决率:

2010年无罪判决率为0.099%

2011年无罪判决率为0.085%

2012年无罪判决率为0.062%

2013年无罪判决率为0.071%

2014年无罪判决率为0.066%

2015年无罪判决率为0.084%

2016年无罪判决率为0.088%

2017年无罪判决率为0.082%

2018年无罪判决率为0.057%

2019年无罪判决率为0.084%

2020年无罪判决率为0.068%

2021年无罪判决率为0.052%

2022年无罪判决率为0.044%

2023年无罪判决率为0.051%

2024年无罪判决率为0.035%……

如此一算,自2000年无罪判决人数6617人、无罪率0.66%的高点,到2023年无罪率降至0.051%,无罪判决率已连续20年呈断崖式下跌。若仅统计公诉案件,无罪率可能低至万分之四以下。

对比域外,大陆法系国家无罪率约5%(更大比例在于不起诉),英美法系高达20%,中国数据远低于国际司法常态。

分析无罪判决率畸低的原因,可以洞悉制度性制约与司法实践的深层矛盾。

一是侦查中心主义的桎梏。中国刑事诉讼长期存在“侦查-起诉-审判”流水线模式,侦查结论常成为审判的“预设结果”。公安机关在政法体系中的强势地位,导致法院对证据不足的案件倾向于“疑罪从有”“疑罪从轻”,而非依法宣告无罪。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实质是对侦查权的妥协。

二是绩效考核与权力博弈。检察机关对无罪判决的强烈抵触,源于考核压力:无罪判决直接影响检察官的晋升与检察院的评优资格。法院亦面临类似压力,尤其在涉众案件中,无罪判决可能引发社会舆论反弹,加剧法官的裁判顾虑。国家赔偿制度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压力,无罪判决往往导致司法机关“多输”局面。

尽管法律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但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率长期低于法定无罪率,如2021年法定无罪与存疑无罪比例约7:3。同时,法官在裁量中更倾向规避风险,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消化疑难案件,2024年认罪认罚适用率达86.9%,进一步挤压无罪判决空间。

无罪判决率过低,反映刑事司法对“宁枉勿纵”传统观念的路径依赖。当每十万人中仅有三人获无罪判决时,实质上架空了无罪推定原则,使被告人在证据不足时仍面临“疑罪从有”的生存困境。


法院作为最终裁判者的中立性受损,沦为侦查结论的“橡皮图章”。2021年公诉案件有罪判决率高达99.97%,这种“零瑕疵”数据背后,是司法权对侦查权、公诉权的系统性让渡,与“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目标背道而驰。

事实上,低无罪率掩盖了司法错误的实际规模。数据显示,2024年再审改判无罪仅83件,而认罪认罚案件中“带病起诉”现象普遍存在。

当司法系统以“有罪率为荣”时,实质是在纵容错案风险的累积。

重构疑罪从无的司法改革路径,必须以下几方面着手——

1.司法权独立性的制度保障

需打破“大公安、小法院”的权力格局,通过省级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终身追责制等,减少外部干预。同时,明确检法机关的职能边界,避免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名义侵蚀审判权。

2.考核机制的理性化改革

取消不合理的量化指标(如无罪判决率硬性限制),建立以案件质量为核心的评价体系。对无罪判决案件进行类型化分析,区分“合理怀疑”与“司法错误”,避免“一刀切”式追责。

3.辩护权的实质化保障

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强化律师庭前阅卷、调查取证权,建立强制辩护制度(如死刑案件、重大疑难案件)。2024年律师总数突破75万,应通过专业化分工提升辩护质量,将无罪辩护重心从审判阶段前移至审查起诉环节。

4.程序正义的刚性约束

明确“存疑无罪”的证明标准,建立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审查机制。对久拖不决的“疑罪案件”设定审限,防止“疑罪从挂”现象。同时,完善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衔接机制,减少法官裁判顾虑。

最后,无罪判决率并非越高越好,但持续低迷的数据揭示了中国刑事司法的深层结构性矛盾。唯有通过制度性改革破除侦查中心主义、重构司法权运行机制、激活辩护权功能,才能实现从“政法思维”向“法治思维”的转型,让每一起案件真正成为守护公平正义的基石。

正如学者所言:“当疑罪从无成为司法常态,司法的公信力才真正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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