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考古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适应考古事业发展,对现有法律规定进行修订势在必行。历经10余载,在长期、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新法法条的“考古”或“地下文物”内容,主要有以下五方面增加。
增加人才培养。第十七条,“国家加大考古、修缮、修复等文物保护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健全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人才何其鲜,求一於百千。人才建设是考古工作的重要基石。多年来,人才队伍的短板制约着北京考古事业的发展。相关部门认识到这一问题,于是以打造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过硬、业务精湛、适应新时代首都考古工作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队伍为目标,发布了《首都考古人才队伍建设行动计划》,并在人才培养、激励奖励、评价选拔等方面细化落地举措。这次考古人才培养增写入法,将推动各地提前布局人才矩阵,令考古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培养模式更加成熟,让考古事业“后继有人”有了法律支撑,为建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考古学提供人才储备。
增加交流互鉴。第二十条,“国家支持开展考古、修缮、修复、展览、科学研究、执法、司法等文物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中国考古学自诞生之日起便带有开放性、国际化特征。考古在促进国际交流合作中,发挥着独特的桥梁作用。北京琉璃河国际考古暑期学校让交流互鉴之花绽放在“最早的北京城”,外国学员通过考古实践,切身感受到中华文明的博大精深。这次考古国际合作增写入法,明确国家支持、明晰国家主张,秉持“大考古”理念,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贡献考古智慧。
增加保护类型。第四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将地下埋藏、水下遗存的文物分布较为集中,需要整体保护的区域划定为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相应地,第四十一条,“地下埋藏和水下遗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第四十八条,“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出水文物作为科研标本”。第四十九条,“……可以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土、出水文物;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用全国的重要出土、出水文物。”
水下文化遗产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继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颁布后,这次增写入法,旨在全面加强水下文物保护。北京颐和园昆明湖的水下,就发现了昆明湖前身——古代瓮山泊的西堤遗址和金代的陶瓷片、条纹砖。通州大运河的河道中也发现过古代沉船。上述法条的内容中增加了“水下遗存”“出水文物”,以及时应对水下文物保护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从而完善法律依据,贯彻国家意志。
增加考古前置。第四十三条,“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划定并动态调整。”“由此导致停工或者工期延长,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听取建设单位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欲成令器须追琢。近年来,很多省市因地制宜,相继出台了在基本建设前,对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使用等制度要求,取得了不少有益经验。实践证明,由“不可知”变为“早避让”,“先考古、后出让”制度是协调考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的关键一招。这次增写入法,把行之有效的措施上升为法律条文全国推广,强化了刚性约束,将有力改变过去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边施工、边发掘”的被动局面。“十四五”以来,北京市较好地实现了考古前置,在各类土储、工程建设前,共实施考古勘探项目850余项、之后的考古发掘项目340余项,发掘项目约占勘探40%。也就是说,每勘探5个项目,就会有2个有地下文物,充分证明考古前置的重要性。近三年来累计上报建议原址保护24处,妥善保护了路县故城、金中都端礼门、香山明代皇家陵园等一系列重要考古发现,让工程建设得以避让。“守护北京城市副中心文化基因——路县故城遗址考古与保护”入选全国基本建设考古和文物保护优秀案例。法条的后增内容同步回应了如何解决重要考古发现对建设工程的影响,并明确了协调、沟通、解决的路径,彰显了政府责任和作为。
金中都光源里遗址发掘区
增加处罚对象。将第八十三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第九十三条,“或者未按照规定移交考古发掘的文物”,列入处罚内容。
良药有功方利病。由于违法成本过低,基本建设未考古即开工的事件屡见不鲜,破坏文物的情况因而时有发生。2020年,“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在金中都城址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建设工程案”入选全国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优秀案卷,为增写入法积累经验。对于文物移交的补充要求,则彰显了考古的职务行为和文物国有属性。增加处罚,坚持了“严的基调”,避免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窘态,同时加大保护力度,对考古违法行为顶格处罚,给违法者以震慑。
(作者系北京市考古研究院院长)
(图文来源于“中国文物报”,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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