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谭某自建住房,邻居袁某前去帮忙,并约定工钱180元/天。没想到,袁某却在施工中从梯子上跌下受伤住院……于是,两邻居为医疗费的事情,闹上了法院。最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谭某与袁某是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人,同村邻居。谭某准备自建住房,于是在村里找了一些人前来帮忙,并约定按照180元/天支付劳务报酬。2024年2月4日,邻居袁某从家里带来一把人字梯帮忙,在施工中不慎从梯子上摔下来。袁某受伤住院后,为了报销医保,谭某让袁某作虚假陈述。在医生及相关单位告知后,袁某如实进行陈述,最终未能进行医保报销,谭某遂将袁某的医疗资料、出院带药全部带走。
因为医药费的问题,双方闹上了法院。一审法院查明,谭某确系因自建住房而邀约袁某到施工现场,并指示袁某参与凉亭顶瓦铺设的劳务活动。一审法院认为,谭某与袁某之间确实构成劳务关系,法院综合全案证据,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对造成案涉损害后果的过错程度后,依法认定袁某承担30%的损害赔偿责任,谭某承担70%的损害赔偿责任,判决谭某赔偿医疗费40357元。
官司一直打到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谭某一家依然不服判决。谭某在查阅病历资料时发现,袁某将感冒门诊费25.33元也算到了他家头上,于是很是生气,便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结合在案事实,本案责任比例划分并无不当。关于案涉门诊费25.33元的认定问题,经查,袁某在原审阶段已经提交案涉门诊费25.33元的《门诊收费凭证》,主张这是其因案涉受伤部位疼痛而去医院开止痛药而产生的医疗费,谭某作为赔偿义务人,如果对该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谭某确实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以证明其抗辩主张,其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审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综合考量袁某的受伤情况后,依法认定案涉门诊费25.33元属于袁某的案涉经济损失并无不当。
2025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谭某的再审申请。
开屏新闻记者 夏体雷
一审 夏体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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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 武熙智
终审 编委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