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进行公告实施征收行为。
实践中,不少被拆迁人在没有收到任何正式文件的情况下,比如没有征收决定,也征收补偿方案,就被要求配合拆迁。又或者仅仅只是收到了一些由乡镇政府、街道办甚至村委会、居委会等单位送达的告知书、明白纸、协议书等,以这样一种方式进行拆迁。
显然,拆迁方其实是找准了老百姓法律知识不健全等缺点,正在实施违法征收。被拆迁人必须明白,拆迁方只有履行了公示公告的法定程序,这才叫合法征收。也只有拆迁方进行了有关信息的公告,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及后续的参与权、申诉权、监督权等权利才能得以保障,这些对于自身获取公平合理补偿而言意义重大。
因此,没有正式文件的情况下,拆迁方就推进评估程序,就来协商补偿,被拆迁人有权且应当拒绝,并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以搬迁奖励鼓动工作搬迁,再谈补偿问题。
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拆迁方以奖励鼓动被拆迁人先搬迁,其后再谈补偿”的情况,对此被拆迁人须知,顺应拆迁方“先拆后补”的拆迁方式,后面补偿可能很难得到实现。
事实上,法律明确提出了“先补偿后搬迁”的重大原则,必须要先足额予以被拆迁人补偿,才能合法的要求被拆迁人搬迁。因此,任何形式的“先拆后补”均是涉嫌违法的。面对征地拆迁,被拆迁人不应被牵着鼻子走,不能拆迁方说什么就是什么,而是要学会用法律思维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补偿标准一直没更新。
评论留言中经常有被拆迁人反映,拆迁方按照几年前的标准进行补偿。这种做法当然不合理,须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屋征收应当参考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同类房屋的市场价值来补偿。
存在一种情况,虽然规定了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但因种种原因三五年乃至七八年后才下发征收补偿决定。这中间完全不考虑几年间的市场变化,是难以保障被征收人得到的货币补偿能够购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这样进行补偿,显然无法体现公平补偿原则,有失公允。
须知,“久拖不决(征收补偿决定)”期间的房屋价格上涨,理应由对征收项目负有实施职权的ZF一方“买单”。
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房屋征收,如果补偿是按照之前的旧标准来执行,对于这种明显有失公平的做法被拆迁人完全有权拒绝征收,拒绝签字,并且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合法权益。
4、拆迁方私自指定评估机构,评估价被恶意降低。
实践中,不合理的评估报告让许多不懂法的被拆迁人吃尽了苦头。
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可知,无论是评估机构的选择还是对评估结果的异议,法律都给予了被拆迁人重大保护。
被拆迁人应当要知道,拆迁部门单方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及其他违法的评估报告,是不能够作为补偿依据的。如果评估报告中呈现出来的补偿并不合理,评估报告偏离了合理补偿的法治轨道,无法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那么被拆迁人就应当拒绝。
对于不满意的评估报告,被拆迁人可以申请复核和专家委员会鉴定。如果达不成协议,拆迁方送达了征收补偿决定,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的途径去主张争取。在整个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还可以通过和拆迁方进行谈判来解决补偿问题。
5、断水断电等制造重大生活生产障碍逼迫搬迁。
拆迁方惯用断水断电断网断气断路“五断”的手段来进行逼迁,这往往能取到很好的效果。逼迁之下,被拆迁人生活严重受阻,生产经营难以为继,最终不得不妥协搬迁。须知,采取暴力、威胁、中断水、热、电气和道路等强迫拆迁的是违法拆迁,并应根据情节追究赔偿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处分、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被拆迁人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妥协而将自己的合法权益置于不利地位。
6、拆迁方置法律规定不顾,强行要求腾房。
从被拆迁人的各种咨询反映来看,“突如其来的强拆”仍在广泛地影响征地拆迁领域的和谐,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伤害。尤其是双方就补偿问题僵持不下,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有的拆迁方置法律规定不顾,强行直接进行腾房。
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第28条的规定,房屋被合法、合理的强制拆除,只能是司法强拆,强拆必须经过法院的裁定,行政强拆是不允许的。未经法院依法裁定,任何强拆都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