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安徽省住建厅起草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者,可于3月17日前进行反馈。

拟将重点监管六项禁止行为

近年来,在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野蛮”施工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经过调研研究,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安徽省实际,安徽省住建厅专门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全省拟将重点监管六项装饰装修禁止行为,确保装饰装修工作规范、安全、有序。

比如,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的;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挖掘地下部分,扩大地下空间的;以及其他影响建筑结构承载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发挥物业管理单位“前哨”作用

征求意见稿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各方监管力量要协同发力,共同把好装饰装修安全关,全力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城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统称装修人)是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装修人以及承担装饰装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为室内装饰装修安全责任主体。

装修人在装修开工、每次动火作业前,应向物业管理单位告知。其中,有物业服务的,管理单位为物业服务企业;无物业服务的,为属地社区居委会;有所属单位的,为其所属单位。

办理申报登记、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督促所委托的设计、施工单位严格落实人员持证上岗和动火作业审批等制度,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并落实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同时支持配合物业管理单位、街道(乡镇)在装饰装修期间的巡检工作。

发挥物业管理单位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在装修人申报登记时,物业管理单位要告知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严格执行装饰装修相关法律法规和与装修人签订的管理服务协议内容,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和巡查、管理等职责。发现违反装饰装修规定行为,应及时履行劝阻、制止、报告职责,并配合依法处理。

对未事先告知、未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物业管理单位可依照《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限制施工人员、施工机具、机械设备、材料等进入施工现场。

发动群众监督畅通投诉渠道

为了有效防范监管中出现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等情形,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落实属地及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

各地要组织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监管,合理设置装修装饰垃圾临时存放点位,规范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乡镇)做好具体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督促物业管理单位按规定落实禁止行为告知、管理服务协议签订、安全巡查管理、及时报告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常态化巡查等。

充分发动社区群众参与监督活动,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相关报告或投诉。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属于街道(乡镇)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处理;属于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对群众和单位投诉及移交的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属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合肥在线-合新闻记者 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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