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
汉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集中拘留10名违法犯罪驾驶人
案例一
2025年2月18日19时30分,余某某驾驶陕G*****号二轮摩托车,沿涧池集镇街道自西向东行驶至肇事路段右转弯过程中,与李某某临时停放于道路东侧路边的陕G*****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检测,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8.7mg/100m,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二
2024年2月7日23时,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陕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汉太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肇事路口,适遇张某某驾驶陕G*****号小型普通客车载乘员朱某沿泰和路自南向北行驶,两车于十字路口东侧发生碰撞,陕G*****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失控滑行过程中,再次与十字路口西北侧路旁围挡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王某某、朱某受伤及路旁围挡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2.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三
2025年2月3日21时30分,徐某某驾驶陕G*****号小型轿车,由事发地自北向南倒车过程中,车辆与后方邓某某所停放的陕A*****号新能源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检测,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5.9mg/100m,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四
2025年1月29日15时24分,陈某某驾驶陕GL****号二轮摩托车载乘员吴某某,沿五一村村道自北向南行驶至事发路段,后座乘员吴某某不慎摔入东侧河道,造成吴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检测,陈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达到180.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五
2025年1月29日0时20分,蒋某某驾驶陕G*****号二轮摩托车,沿老316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肇事路段,与同向前方行人粟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粟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检测,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9.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六
2025年1月28日21时30分,唐某某驾驶豫A1****号小型轿车,沿北城街自西向东行驶至肇事路段,与同向前方徐某某驾驶的陕G*****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检测,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6.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七
2025年1月25日2时,吴某某驾驶陕G*****号小型轿车,沿汉阴县316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肇事路段,通行过程中操作不当,车辆驶入道路南侧水渠,造成吴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检测,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5.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八
2025年1月3日12时27分,肖某某驾驶陕G*****号轻便二轮摩托车,沿三同村村道自东向西行驶至肇事路段,适遇张某某驾驶陕G*****号小型轿车由路南院子自南向北倒车进入三同村村道,通行中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肖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检测,肖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4.5mg/100m,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九
2024年9月27日20时,成某某驾驶陕GL****号二轮摩托车,沿汉阴县316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肇事路段,通行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坠入道路北侧水沟,造成成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检测,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7.3mg/100ml,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十
2023年6月24日5时,宋某某驾驶陕G*****号小型轿车沿汉阴县316国道1916km+100M(公星吊桥)自西向东行驶至316国道1916km+100m(公星吊桥),适遇沈某某于道路右侧路边散步,宋某驾车通行过程中与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宋某驾驶陕G*****号小型轿车驶离现场的交通事故。
经检测,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52mg/100m,涉嫌危险驾驶罪。
警方提醒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我国法律规定,酒驾被查,违法信息将陪伴终身,经学习重新恢复驾驶资格后,再次酒驾均属于“二次酒驾”。
来源 | 安康汉阴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