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张成贤与刘梅为夫妻,育有二子张宇旭、张宇文,张晨刚是张宇旭之子。

(二)房产背景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登记在张成贤名下,属张成贤与刘梅夫妻共同财产。2011 年 7 月 14 日张成贤去世。2017 年,房屋所在区域实施征收拆迁。

(三)拆迁协议签订情况

2017 年 6 月 10 日,海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甲方)、张晨刚(乙方)及海淀区某单位(丙方)签订《某小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回迁产权调换)》,约定被征收房屋情况、补偿方式(乙方选择回迁安置产权调换)及应付款项等。2017 年 8 月 29 日,三方又签订《某小区项目补充协议(回迁产权调换)》,明确乙方奖励费及产权调换房屋购房款等内容。因张宇文与刘梅、张宇旭、张晨刚就房屋继承存在分歧,补偿款未发放,产权调换房屋未完工交付。

(四)遗嘱相关情况

刘梅、张宇旭、张晨刚出示一份显示书写于“2011 年 6 月 30 日”,有 “张成贤” 签名及人名章、“刘梅” 签名及捺手印的《关于房产遗赠的决定》,称张成贤将涉案房屋赠给张晨刚。刘梅述称张成贤在家中其面前亲笔书写该遗嘱,还提供刘梅之弟及弟媳李勇、王丽作为证人,两证人证实张成贤出示过遗嘱,但未亲眼见证书写过程。张宇文对遗嘱及证人证言真实性不予认可。经鉴定,“张成贤” 签名字迹与样本一致,但遗嘱落款日期笔迹与样本不一致。刘梅、张宇旭、张晨刚申请补充鉴定因获取样本困难撤回,未能充分证明遗嘱签署日期真实性。

(五)其他争议情况

张宇文依据张宇旭于2011 年 1 月 30 日的 “郑重声明”,主张张宇旭代表家人放弃遗赠,张宇旭与张晨刚以无权代表为由否认声明效力,张宇文未能充分举证。

刘梅、张宇旭、张晨刚称补偿协议是张晨刚获得遗赠后独立签订,与他人无关,但经法院调查,张晨刚是经家庭成员推举代表签订,他们未能充分举证。张宇文未参与协议洽商、签约,但认可征收补偿方案结果,要求依法继承产权调换房屋及货币补偿款项。

刘梅、张宇旭、张晨刚以张宇旭夫妇支付购房款及装修款主张对张成贤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若按法定继承涉案房屋应归张宇旭所有。张宇文对此不予认可,称自己也为张成贤置办家电履行了赡养义务。双方确认2007 年至张成贤去世,张成贤夫妇独立居住于涉案房屋,刘梅、张宇旭、张晨刚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按法定继承房屋应归张宇旭所有。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张宇文请求判令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房产的拆迁财产利益,即货币补偿款1062606 元及产权调换房屋北京市 B 小区房屋份额的六分之一由其继承所有,并要求刘梅、张宇旭、张晨刚负担本案诉讼费。

(二)被告诉求

刘梅称2011 年与张成贤共同订立《关于房产遗赠的决定》将房屋赠予孙子张晨刚,2017 年 4 月 5 日自己也立下遗嘱将房产中自己的部分留给张晨刚,还提到张宇文知晓且无异议,且张宇旭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房屋回迁后自己将继续居住。张宇旭、张晨刚共同辩称张成贤立下遗嘱将涉案房屋赠予张晨刚,刘梅也同意,刘梅之后也立下遗嘱将其份额赠予张晨刚,本案应为遗嘱继承,且张宇文当时认同房产分配,张晨刚接受遗赠,涉案房屋拆迁后将由刘梅居住,他们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

(三)核心争议

1. 张成贤所立遗嘱是否真实有效,涉案房屋继承应按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

2. 涉案房屋拆迁利益如何分配,各当事人应得份额是多少。

三、裁判结果

1. 征收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所确定的货币补偿款项中属于张成贤遗产部分即共计 246837.50 元,由刘梅继承取得 82279.50 元、张宇旭继承取得 82279 元、张宇文继承取得 82279 元。

2. 驳回张宇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刘梅、张宇旭、张晨刚主张的遗嘱虽有张成贤签名且经鉴定签名属实,但遗嘱落款日期笔迹经鉴定与样本不一致,且他们未能充分证明遗嘱签署日期的真实性。遗嘱日期是确定遗嘱人行为能力及相关事实的重要依据,是遗嘱不可或缺的形式要件。因此,该遗嘱因欠缺必要形式要件被认定为无效。在无合法有效遗嘱情况下,张成贤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二)赡养义务及遗产分配

刘梅、张宇旭、张晨刚主张张宇旭夫妇对张成贤尽赡养义务较多,涉案房屋应全部由张宇旭继承,但双方确认2007 年至张成贤去世,张成贤夫妇独立居住,他们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这一主张。所以,张成贤在涉案房屋中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刘梅、张宇旭、张宇文共同依法平均继承。

(三)拆迁利益分配

涉案房屋在张成贤去世后被征收拆除,原房屋不存在,但获得了产权调换房屋及货币补偿。其中属于张成贤遗产部分,可由继承人继承。张晨刚虽与征收单位签订协议,但实际是经家庭成员推举代表签订。因产权调换房屋未建成交付,仅约定图纸位置编号及预估面积,暂不具备处理条件。货币补偿中,因征收拆迁前仅有刘梅一人居住,搬迁费等费用是对刘梅的补偿、奖励,扣除属于刘梅部分后,张成贤遗产部分共计246837.50 元,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严格审查遗嘱效力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律师要依据法律规定,对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于自书遗嘱,要关注遗嘱人书写、签名、日期标注等细节,如有争议,及时通过鉴定等方式确定遗嘱效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全面收集和审查证据

证据是案件胜诉的关键。律师要引导当事人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遗嘱、声明、证人证言、费用支付凭证等,并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仔细审查。在本案中,通过对遗嘱相关证据的审查以及对赡养义务证据的分析,准确把握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

(三)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和利益平衡

遗产继承案件涉及众多法律规定,律师要准确适用法律,结合案件事实确定遗产范围、继承方式和分配比例。同时,要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如居住情况、赡养情况等,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利益平衡,妥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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