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高空抛物,这一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来屡屡引发公众关注。从酒瓶、砖头到生活垃圾,这些从天而降的危险物品不仅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更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秩序。
2024年10月21日,备受关注的“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尘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死刑复核一案依法作出裁定,核准周某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回溯至2023年6月,一名28岁女子小娄在吉林长春某小吃街买烧烤,在付完钱等待的过程中被周某高空投掷的砖头砸中,不幸离世。
2019年11月,最高法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2021年3月1日,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列为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项下的一个独立罪名。
在今年两会期间,封面新闻记者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勇,对于维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他表示目前仍有一些人不顾公共安全进行高空抛物,为了提高这些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对于高空抛物行为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同样危害公共安全的“路怒”“开斗气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李勇指出,危及公共安全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冲撞,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勇。
高空抛物最高可判死刑
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高空抛物行为
封面新闻:高空抛物一直是悬在城市头顶的社会公害,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生活秩序。目前已经有了一系列关于高空抛物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应如何提高违法成本,彰显法律权威,维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李勇:高空抛物的频繁发生,已经严重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活秩序。目前我国已构建了较为完善的高空抛物法律规制体系,涵盖刑事、民事和行政等多个层面。高空抛物行为已单独入罪,高空抛物如果危害公共安全,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没有达到犯罪标准的高空抛物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了高空抛物行为的民事责任。
但目前仍有一些人不顾公共安全进行高空抛物,为了提高这些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对于高空抛物行为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动,完善技术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加强物业管理,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高空抛物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共同维护公共安全的良好氛围,力争让高空抛物的行为人都能被发现和处罚。
同时也要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和法律责任,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责任感。用综合治理的方法提高违法成本,彰显法律正义。
“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罚当其罪
违法行为危害公共安全
封面新闻: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对“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被告人周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死刑复核依法作出裁定,核准周某死刑。为什么对高空抛物的周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刑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高空抛物罪”有何区别?
李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种危险行为的性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一经实施就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常见的有在人群密集区驾车撞人、私架电网、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等。
202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死刑复核案作出裁定,核准周某死刑。根据查明的事实,案发当天2小时内,周某在32楼的楼道窗户和楼顶天台等位置,先后向地面人群投掷8块砖头,其中一块击中被害人头部,致人死亡。
而在此之前,周某还曾在高楼向外投掷两桶5升桶装水和3罐未开封的可乐,砸到另外两人。
周某系因个人原因产生厌世仇视社会情绪,预谋采取从高层建筑物上多次投掷砖头等物品的方式,以戕害地面不特定人员生命健康,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故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才能罚当其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高空抛物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侵害的客体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高空抛物罪则主要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对于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在高空抛物罪中也明确规定,高空抛物,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资料图
开“斗气车”行为涉嫌多罪名
远离“路怒症”对公共安全负责
封面新闻:开车上路难免会遇到一些“小状况”,一些驾驶员情绪失控引发“路怒症”开“斗气车”。在交通违法行为上表现为强行变更车道、强行超车、违法抢行等,甚至故意撞击他人车辆,严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对于此类行为,法院如何定罪处罚?
李勇: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强行变更车道、强行超车、违法抢行等开“斗气车”,通常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等情形。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本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情节恶劣”的把握,结合司法实践,表现为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在道路上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追逐竞驶的,以超过规定时速50%的速度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多人或多次追逐竞驶的,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公众恐慌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曾因追逐竞驶或者飙车受过行政处罚又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以及其他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的情形。
“路怒族”无视公共安全,在开“斗气车”过程中故意冲撞他人车辆甚至冲撞行人,危及公共安全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冲撞,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等。不开“斗气车”,远离“路怒症”,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公共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