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倪兆中 张荣旺 北京报道
张颐武参加会议时留影。受访者供图
随着我国文化事业的不断发展,关于文化产业领域的侵权事件时有发生,这使得相关版权保护工作尤为重要。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常委、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张颐武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建议着力保护文化产业版权,包括推动版权保护立法入刑,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以及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的综合治理体系。
版权保护立法入刑有例可循
近年来,我国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持续繁荣发展,尤其是网络视听行业,持续奉献精品力作,这推动了中国影视工业化进程,不断提升中华文化的海外影响力。
然而,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文化作品的盗版手段也在不断升级,盗版问题愈演愈烈。网络文学、音乐、影视等领域侵权盗版现象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创作者合法权益,也制约了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目前,我国在版权保护方面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一些严重的侵权行为,现有的法律手段可能无法形成足够的威慑力。一些侵权者受利益驱使,甘愿冒险,即便面临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依然屡教不改。
比如2019年上海某法院审理的侵犯电影著作权案件中,被告人经营非法网站,传播盗版影视作品,一年多时间共获利千万多元。另一个案例中,某网站未经授权大量转载热门网络小说,并通过广告盈利。尽管原作者对上述侵权行为进行了维权诉讼,但由于当时法律对侵权惩处力度有限,侵权者仅受到较轻处罚。
张颐武表示,版权保护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采取多种手段保护文化产业版权。
对于如何更好推动版权保护行动,张颐武认为,应当加快版权保护立法入刑的进程,完善侵权认定标准与刑事追责程序,建立快速响应执法机制,为文化产业有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放眼国际,版权保护立法入刑也早已有先例可循。比如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规定,故意侵犯版权最高可判处5年监禁和25万美元罚款;日本《著作权法》也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最高可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
张颐武说,日本《著作权法》明确将未经授权的电影解说短视频定性为刑事犯罪,通过逮捕多名侵权发布者,显著遏制了影视内容二次创作的盗版泛滥,“此类立法不仅大幅提升违法成本,更以刑事威慑力倒逼市场规范运作。”
如果我国版权保护立法入刑得以通过,那目前常见的侵犯文化版权的行为,比如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制作盗版影视、游戏,盗用他人图片、文字等,对侵权人而言,不仅要面临相应民事赔偿,还会面临牢狱之灾,这将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多措并举保护文化版权
在张颐武看来,加强全民反盗版宣传,也是凝聚社会共识、压缩盗版生存空间的关键性举措,“当全社会形成‘使用正版即维护创新’的普遍认知,盗版也就失去了生存土壤。”
与此同时,不断提高公众对版权的认知尤为重要。以日本为例,其“保护内容创作价值”计划自2020年启动,通过校园普法、公益广告、社交媒体宣传等举措强化公众版权意识。
统计显示,2020—2022年,日本盗版网站访问量下降了37%;盗版线索举报也从2019年的1.2万件增至2022年的3.1万件,增长了158%,“这凸显了公众意识提升对盗版行为的抑制作用。”张颐武说。
然而,整治盗版是一项跨行业、持久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多方面协调发力。张颐武建议,要推动形成反盗版综合治理机制,全链条“快准狠”打击盗版。
具体操作上,可以建立由中宣部统筹协调,国家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工信部、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司法部门协同联动的六部委综合治理机制。从平台压实主体责任,对盗版小网站断网关站、切断盗版资源分享传播渠道等全链条,构建无死角的综合治理体系。
“综合治理体系短期内可有效整治当前的盗版乱象,长远看又能发挥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司法机关的救济作用。”张颐武说。
面对当下量大面广的盗版行为,张颐武还提出,要重点打击高流量、广传播的典型违规主体,形成“查处一案、震慑一片”的治理效应。同时,督促长、短平台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做到“谁的平台谁负责”,要求平台主动进行版权保护治理,采取有效措施主动防控盗版内容的出现,并严厉处理侵权账号。
(助理编辑:朱会珊 审核:杜丽娟 校对:燕郁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