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刘思宇
案 由: 劳动争议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1日杨某与某速递有限公司签订期限为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5年6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2月20日12:50左右,某速递有限公司员工宋某与杨某等8人聚在一起吃饭,部分聚餐人员包含杨某在内面前的一次性塑料杯子内装有透明液体,经站点负责人王某查看,休息室内存在酒味,王某确认杯中液体为酒,有员工宋某全程目睹。之后,上述聚餐饮酒行为被公司例行巡查管理人员制止。2020年2月26日,该公司征求工会意见后向杨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永不录用。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该公司以杨某存在工作期间饮酒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但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杨某存在工作期间饮酒的行为,故其以此为由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相关银行流水显示杨某的工资由广州某速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某速运(天津)有限公司、该公司分别发放,而三公司的股东均为某速运有限公司,三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另经查实,杨某入职后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及工作职责未发生变化以及某速运(天津)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等情况,在计算该公司应向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应将杨某在广州某速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某速运(天津)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予以计入。关于经济赔偿金的数额,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规定分别计算,即2008年1月1日之前按照当时的规定以经济补偿金计算,之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计算。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着力保障疫情背景下劳动者正常就业与工作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法院着力支持劳动者依法维权,整顿快递行业秩序,保护合法劳动关系。本院从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发,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实现劳动者心中的公平正义。另外本案能够告诫各行各业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等应始终保持依法审慎的态度,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特别是在涉及劳动者个人解除就业合同赔偿金年限的计算时,若相关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而劳动者在多个企业之间的工作内容、工作形式等均不存在实质性变化,在劳动者并无过错的前提下,应连续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