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信访工作中,民事纠纷的处理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例如,商铺租金到期后商户要求续租被房主拒绝、包工头承建的工程项目质量验收不合格导致尾款被扣、物业公司催缴物业费遭业主拒交等,这些纠纷往往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根据信访分类办理的规定,纯民事纠纷应当引导信访人向有权处理单位,如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向法院立案庭申请民事立案。然而,现实中许多当事人持有“信访无所不能”的观念,简单的引导可能会被误解为逃避责任或不作为。因此,信访部门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介入,对各方进行调解。



一、信访调解的法律定位

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调解是化解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它不仅能体现对当事人人格和自由的尊重,还能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信访工作的最终目标是定分止争、息诉罢访,通过调解解决民事纠纷,不仅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还能节省法院的司法资源。

信访调解并非独立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之外的一种调解制度,而是作为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启动机制,以及法院调解的辅助机制。民事纠纷的信访调解遵循自愿原则,不是强制性程序,这种自愿性是其合法存在的基础。



二、信访调解的实践路径

在信访接待大厅或综治中心,调解窗口通常设在显眼位置,由调解员优先适用调解程序处理信访投诉。例如,在一起行政赔偿纠纷案件中,业主因私自在道路上设置水泥桩被执法部门拆除后,起诉要求赔偿。法院组织调解后,双方均对结果表示满意。而在信访工作对于常见的租赁合同纠纷,并不是由信访工作人员组织调解。

对于租赁合同纠纷等常见民事纠纷,信访部门通常首先登记并引导当事人走调解道路,然后协调人民调解组织和相关行政机关介入调解。虽然信访调解只是过渡性的解决方式,但它能有效缓解信访人的对抗情绪,有时甚至能彻底解决纠纷。



三、“访调对接”机制的运用

在一些地区,“访调对接”机制整合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信访部门根据民事纠纷的类型,分类处理并按序导入不同的调解程序。这种方法简化了调解流程,能快速解决纠纷。

尽管“访调对接”机制普遍适用,但民事纠纷信访本质上属于涉法涉诉信访,当事人通常有法定救济渠道。信访部门导入调解程序的主要目的是缓解矛盾冲突,快速解决纠纷,同时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然而,由于信访容易给人留下“无所不能”的印象,部分信访人选择信访并非为了寻求公平正义,而是为了施压以达到个人目的。因此,对于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的,不应再次引入调解程序;对于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判的民事纠纷,应引导当事人和解而非调解。

信访调解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不仅能够有效缓解当事人的对抗情绪,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法院的负担。然而,信访调解的应用也需谨慎,避免被滥用或误解。通过合理的法律定位和实践路径,信访调解可以更有效地服务于民事纠纷的解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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