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民李先生在武侯区某宠物店以3500元“领养”了一只“已接种疫苗”的拉布拉多犬。然而,在店里“健康活泼”的狗狗,回家不到两天就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经宠物医院检测确诊感染了犬细小病毒。“显然是‘星期狗’!”李先生要求商家退费却遭辱骂拒绝,遂向成都市武侯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

武侯区消委会接到投诉立即展开调查。通过对商家的经营资质、宠物来源以及与李先生的沟通记录等多方面的调查取证,发现商家无法提供该拉布拉多犬完整的疫苗接种记录和健康检验证明,存在售卖健康状况不明宠物的嫌疑。同时,该店商家态度恶劣,且故意隐瞒宠物健康信息,拒不配合工作。

经过多方了解,通过该店“领养”宠物的消费者人数还不少,且将宠物“领养”回家后很多都发现存在健康问题。为此,武侯区消委会将该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线索函告相关行政部门调查处理。记者了解到,武侯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成都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依据《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对该店销售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予以处罚4.3万元。



消委观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家对李先生隐瞒宠物健康状况,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成都市消委会针对该案例分析道,商家售卖健康状况不明的宠物导致李先生财产受损,却不处理李先生的诉求,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和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之规定,李先生有权要求商家解除协议并退费,商家拒绝解除已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也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商家无法提供该宠物完整的疫苗接种记录和健康检验证明,涉嫌违反《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王静宇 责任编辑 何齐铁 编辑 王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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