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打卡记录助外卖员获认劳动关系(主题)

法院认定双方具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副题)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吴铎思 实习生蒋易)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石河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确认已故外卖骑手陈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石河子某公司系某外卖平台石河子区域的代理运营商,使用某外卖平台经营石河子区域业务。自2022年4月15日起,陈某与该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并在该公司相关站点从事外卖配送工作。2023年3月19日,陈某突发疾病离世,其家属随后向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确认陈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受理。陈某家属不服,诉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判断劳动者与用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基于案件的基本事实,重点审查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包括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根据陈某提供聊天记录显示其服务的站点对配送员有早会管理制度,以及该外卖平台软件内“我的日程”中对于每日打卡时间、地点、班次内在线时长占比和班次内完成单量等均有相应要求,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中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从属性的特征;陈某的薪酬为按单计薪,于每月19日定时打入其银行卡内,该薪资计算方式及发放方式具有持续性及稳定性,双方具备劳动关系中管理与被管理的经济从属性的特征。

一审法院判决,陈某与石河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上诉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从事的外卖骑手工作属于该公司的业务范围,公司的安排、管理及监督对陈某是否能够实际开展外卖配送工作、开展时间、地点、薪酬领取及计算方式等具有决定性作用,双方具有较强的人格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遂驳回石河子某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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